佛山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佛山市工伤事故报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1.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依法登记、备案的证明;
3.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受伤害职工近期正面免冠1寸彩照4张;
6.属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或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包括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效证明;
8.由受伤害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身份的有效证明;
9.按法律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0、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所在单位应当向我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表》(本表在工伤与社会保障股领取),并提交所需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我局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认定结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自作出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认定地点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工伤保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认定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把资料送交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或办事处待遇窗口,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2、经办工作人员对事项进行办结,申请人领取结果;办结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网上办理流程
1、办事人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市分厅或部门窗口提出事项网上办理申请;
2、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短信通知办事人;
3、办事人带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窗口提交;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批办结。
权力运行流程
1、经受理的事项由参保人所属镇(街道)社保分局或办事处经办人员进行初核;
2、初核后工伤事故申报成功。
办理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工伤保险的信息,请点击【佛山工伤保险专题】
佛山工伤保险赔偿项目(造成伤残)
1.医疗费、
2.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3.生活护理费、
4.工伤期间的工资、
5.交通食宿费、
6.辅助器具费、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伤残津贴、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佛山劳动能力鉴定(旧伤复发继续治疗、工伤康复器具安装维修或更换申请),办理时所涉及的材料及办理时限等信息,小编已经为各位整理好了。
办理条件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办理资料1.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原件一份;(必选)
2.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必选)
3.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彩照一张;(必选)
4.与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必选)
5.《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可选)
6.影像检查(如X光、CT、MRI片)等。(可选)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复查鉴定另需提供分局盖章的《劳动能力鉴定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另需填写《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可选)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核定表》或《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参保证明。(可选)
办理流程1.申请: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书面申请;领取介绍信。
2.鉴定:职工按介绍信的指引到医院进行现场鉴定,结束后即可离开。
3.结论领取
办理时限受理申请后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办理地点咨询机构:南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社分局
近日,市社保局对351名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了伤残津贴。这是今年内第二次调整伤残津贴,人均增加157.43元,增幅为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2013年12月起补发,调整及补发金额于7月发放到账。今年两次调整伤残津贴人均共增加了357.16元,增幅为17%,调整后的人均伤残津贴为2403.48元。
本次调整伤残津贴的要求是:对2013年11月30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并在其后仍符合继续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工伤人员,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对2013年12月起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从其首次领取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本次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列入年度调整基数。而我市今年第一次调整是从今年1月起调整,当时文件规定对2014年6月底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5%的定比计算调整额,因此150元再按5%的比例从今年1月起加发,即从1月起调整增加额为157.50元。
2014年7月起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人员按150元增加,列入以后年度的调整基数。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