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佛山失业人员死亡的补助金和抚恤金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失业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服务名称
失业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3、《关于印发佛山市养老、失业、工伤三个险种业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办理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2、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
提交材料
1、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同一户籍内的);
2、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文件;
3、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殡仪馆出具的火葬发票原件;
5、死者在银行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资格审核。经办人在受理申领人的申请资料时,审核申领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原件的真实性;
2、待遇核定。社保经办人员按照待遇标准核定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所属各社保机构或各镇(街)社保办事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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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2)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未就业证明。
2、参保职工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未就业:
(1)城镇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2)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其他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出院后12个月内提供如下资料,到参保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1)上述零星报销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2)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果有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保等其他保险的应按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职工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待遇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
(2)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的;
(3)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
(4)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
(5)办妥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
(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介绍适当职业的;
(7)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等就业服务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处罚
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十七条对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单位原因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解决方法
1.如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总额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2.因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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