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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继承旧规引发热议,原因还是关切农民财产权益

时间:2020-10-22     人气:194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admin
概述:日前,一份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引发舆论热议,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函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日前,一份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引发舆论热议,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函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部委对人大代表建议给出答复,属于常规的人大监督操作,而常规的部委答复,多是对国家现有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执行情况的梳理、报告,鲜见突破,此番答复亦不例外。正如答复内文所言,城镇户籍子女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2016年颁行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已有明确的程序指引,“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还不仅如此,早在2011年,当时的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多部委就曾联合发文,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程序给出过规范性指引,表述亦与此番答复所言一致,自然资源部经商农村农业部给出的答复,更多是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条件、形式的梳理,而非对后续突破的规划。耐人寻味的倒是,已经施行近10年的常规操作,在舆论层面却引发了异常热烈的反应,甚至不乏对此产生误解。这固然有些许“乌龙”的因素,但也可能和外界对农村宅基地权属改革与实践的经年期许有关。

  不难看到,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然有颇多限制,此番答复所梳理的只是基于《继承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申了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时的登记程序、形式。而值得注意的可能是,在《继承法》语境中的“继承人”显然不止于答复所提及的“城镇户籍子女”一项,法定继承人序列并不限于子女,更何况还可能有遗嘱继承的情况出现。出于打通各项法律法规的考虑,有必要系统给出宅基地使用权经由继承渠道转让、登记的具体法律与程序应对。包括其他性质城镇户籍人员如果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成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其登记是否也应比照“城镇户籍子女”的处理方式?进一步来说,此程序指引是否也在为实质层面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留下某种可能性?

  当然,即便国家层面规范性的程序指引早已明确,但在一些地方实践中,也依然存在对基于继承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成员的排斥,包括外嫁女、城市户籍子女对农村父母财产性权益的继承时常遭遇种种阻碍。在新农村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可能尤其明显: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在征地拆迁时可以因对地上房屋的继承而获得补偿,那能否同样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中获得利益?不仅如此,受“房地一体”原则的影响,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却可能因“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而受困于对所继承房屋进行某种处分(比如重建)……这些可能更需要立法和实践层面有进一步的实质性探索和突破。

  部委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鲜能给出突破性新规,本身就是人大监督常态化运转的表现方式之一,但也并不妨碍各界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抱持期待。社会公众对每一次农村宅基地权属问题的热烈反应,都是源于对农村宅基地权属流转所保有的关切,农民的财产性权益也确实应当得到立法的更明确态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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