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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个人退休后死亡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指南/佛山养老保险转移

时间:2020-10-22     人气:2441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理条件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可申领一次性死亡待遇。  办理材料  1、申办人填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  2、公安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经公安局盖章确认的《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

  办理条件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可申领一次性死亡待遇。

  办理材料

  1、申办人填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

  2、公安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经公安局盖章确认的《死亡证》、《殓葬证》复印件;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

  3、参保人本人存析或卡(附开卡业务单或存取款业务单)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存析或卡(附开卡业务单或存取款业务单)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等。(具体开户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4、申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在每月25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3、受理后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待遇,出具核定资料;

  4、完成待遇审核的次月15日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申办人领取核定资料;

  5、申办人带身份证及受理回执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核定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月办结,次月15日前发放待遇(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

  办理地点

  退休人员所属各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参保凭证,并确认本人参保信息。参保人员在现参保地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提交《参保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基本情况:社会保障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工资等级、工资额。

  (二)缴费情况:临界指数、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工资。

  (三)个人帐户情况: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格式由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包括: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累计总额、个人缴费累计总额、累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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