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多家店铺被行政约谈或责令整改!
疫情防控不到位
禅城多家店铺责令整改
连日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和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对全区农贸市场、药店、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督导检查是否落实“入门三件事”、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是否进行实名登记等情况,对多家疫情防控不力的农贸市场、药店进行行政约谈或责令整改,立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案件7宗。
南庄
7月10以来,南庄市场监管所共出动执法人员89人次,检查农贸市场27家次,检查超市、大型餐饮单位、饮品店等食品经营单位60多家次;对于检查发现的个别经营单位顾客、营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全程佩戴口罩,个别药店未落实扫码、佩戴口罩进店的要求,部分农贸市场入口处无人值守、未严格落实“进门三件事”等问题,执法人员已现场督促整改。
石湾
7月10日以来,石湾镇市场监管所出动执法人员67人次,检查农贸市场58家次,检查药店78家次,对检查发现的“进门三件事”落实不严、工作人员无佩戴口罩等16条问题现场责令整改。
张槎
7月10日以来,张槎市场监管所共出动执法人员55人次,检查农贸市场47家次、药店65家次,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现场开具疫情防控督办函5份。
租金
7月10日以来,祖庙市场监管所共出动执法人员168人次,检查农贸市场56家次,检查专业市场25家次,检查药店102家次,检查进口冷链食品10家次,对检查发现的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疫措施执行不严等问题现场督促立即整改到位,并对相关市场方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
夏日持续高温
人们常说“热死人了”
有时这并非是一句玩笑话
今年全国各地
已有多人确诊“热射病”
有的患者因此昏迷乃至死亡!
多地陆续有人确诊热射病
浙江丽水
7月6日,浙江丽水,一名49岁的男性患者被工友送到丽水市中心医院,工友称他在车间工作时突然昏倒,患者入院时体温40.7℃,已经休克。经检查,患者多脏器功能衰竭并伴有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经过31个小时抢救,于8日凌晨去世。
该院近一周已接诊3名热射病患者,一名70岁女性在家没注意防暑,午睡时出现高热、意识模糊等现象,送医时体温达42.5℃,多脏器衰竭,目前仍在抢救。
河南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一名男子因为中暑突然昏迷,被送到医院的ICU病房抢救时,医生监测他身体的核心温度已经达到了42.3度,体内所有的脏器就像在水里“煮”过一样。
江苏南京
江苏南京一名37岁的装修工人连续在高温环境工作4小时后,出现头晕、频繁呕吐的症状,被确诊为热射病。据了解,这是今年南京首例热射病患者。
什么是热射病?
要了解热射病,离不开“中暑”这个关键词,通俗地理解,热射病就是最危险、最严重的中暑,具有很高的病死率。
根据2019年首发于《解放军医学杂志》网络版的《中国热射病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热射病是由热损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的严重致命性疾病,是指暴露在热环境或者剧烈运动导致的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
热射病典型症状就是核心温度升高>40℃、中枢神经系统异常,例如精神状态改变、抽搐或昏迷,并伴有多器官损害,严重者危及生命。
哪些人容易患上热射病?
劳力型热射病:主要由于高强度体力活动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而发病,常见于夏季剧烈运动的健康青年人,比如在夏季参训的官兵、运动员、消防员、建筑工人等。
经典型热射病:常见于年幼者、孕妇和年老体衰者,或者有慢性基础疾病或免疫功能受损的个体,通常是被动暴露于热环境引起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而发病。
如何救治与预防?
01、先期预防是关键
高温天气下需尽量避免在11至16时外出,如必须外出则要做好防暑防晒的准备。特别是户外工作人员,在高温天气到来时注意防暑降温,及时补水、补充盐分。
出门可佩戴宽帽檐的遮阳帽、太阳镜,并涂抹SPF15或以上的防晒霜。此外,要备好防暑药品。
保证充足睡眠,让大脑和身体得到充分放松,可以通过佩戴眼罩等方式改善睡眠环境,从而保证睡眠质量。
02、现场救护很重要
最好赶紧物理降温(用湿的凉毛巾放置于患者的头部和躯干部以降温,或将冰袋置于患者的腋下、颈侧和腹股沟处)。
严重者肌肉会因热射病发生不自主地抽搐。发生这种情况不要在病人的嘴里放任何东西,不要去刻意束缚其抽搐的肢体,可用软物(床垫等)垫在病人身下。如果发生呕吐,请将患者头偏向一侧以确保其呼吸道通畅,防止误吸。
及时拨打120就医。
业主不能停小区停车场?
消费者小张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小区地下车位可租可买,但是入住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合发通知,地下停车场“只卖不租”,要求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进入小区停车。
小张认为自己被开发商骗了,而且明明有车位为什么就不让进去停呢?
佛山市消委会
律师顾问团熊井春律师表示
民法典中对车位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出租、出售、赠予等方式。就是对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租”的限制,而且还明确规定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以享有车位的权属,“只卖不租”,不仅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而且违反消法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1、开发商在小张购房时承诺小区地下车位可租可买,现又发通知称未购买车位则小车不能进入小区停放明显违约。
2、小张作为小区业主,依法有权利优先使用小区停车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发通知不准小张的车辆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违法,损害小张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
3、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以未购买停车位则不得将车辆进入小区停放的行为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涉嫌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
4、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当撤销其所发的通知,允许小张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房时如果有车位使用需要,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方式的合同或者协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15或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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