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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病种待遇到期了,要怎么续期?

时间:2023-02-10     人气:2291     来源:佛山12345     作者:
概述:参保人应当在其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届满当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门特病种待遇认定即将到期


要在什么时候开始办理续期呢


不小心错过续期


还能不能补办?



参保人应当在其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届满当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续期流程首次申请病种时的流程一样。


未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参保人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续期的,可继续享受待遇,续期流程首次申请病种时的流程一样。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受理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含)内完成审核及系统(国家平台)登记。对于资料不齐或有误的,定点医疗机构需告知参保人补正资料,医保经办机构需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补正的资料。


门特病种待遇认定具体如何办理?


受理范围


(一)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待遇认定


1.到市内有门特病种确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特待遇认定申请


参保人申请门特待遇,提供相应资料到市内具有门特病种确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特待遇认定申请。


2.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已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可在按病种类别相应级别的联网医疗机构诊断门特病种后,提供相应资料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门特待遇认定申请。


3.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医疗机构已办理属于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病种待遇认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予以承认,但参保人仍需按本市市内门特规则进行办理选点手续。


(二)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届满前的续期


参保人应当在其相应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期,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届满当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续期流程适用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的参保人在前一有效期终止后30日内(含第30日)补办续期的,可继续享受待遇,续期流程按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执行。续期有效期自前一有效期满后次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到期自动终止。


所需材料


(一)到市内有门特病种确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特待遇认定申请


1.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与《门特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准入标准的规定相符的门特相关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包括门诊或住院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等)。


(二)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可通过佛山医保经办机构的官方网站下载);


2.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


3.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特申请资料对应表》提供近一年的有效诊断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恶性肿瘤病种提供的病理学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及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提供的检验项目标准不受一年时限限制)。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一)到市内有门特病种确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特待遇认定申请


符合门特准入标准的参保人,须经市内有门特确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其中甲类门特由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确认;乙类及丙类门特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确认;精神类疾病、肺结核由专科医院确认;新冠肺炎康复治疗病种由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确认。


参保人病情符合相应门特病种准入标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不符合相应门特病种准入标准的,主诊医生不得为其办理待遇认定。


(二)在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已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申请门特待遇,可在按病种类别相应级别的联网医疗机构诊断门特病种后,提供相应资料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门特待遇认定申请。


在省内异地医疗机构已办理属于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病种待遇认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予以承认。


(三)门特病种待遇认定有效期届满前的续期


续期流程适用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规定。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无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①市内有门特确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②已办理长驻(住)异地就医手续的市直参保人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之1号楼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2)办公时间


①以定点医疗机构办公时间为准。


②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不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二)线上办理


 广东政务服务网


常见问题


(一)门特病种选定医院(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答:1.已经确认门特的参保人须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不超过3家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特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但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按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渠道、方式办理,一个年度内允许办理一次变更手续。


2.为保障政策顺利过渡实施,2021年度内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按门特待遇结算的前三家定点医疗机构,视为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如需重新选定,允许办理一次选定手续。


3.参保人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特基本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市民同时符合两个或以上门诊特定病种确认条件,并已提供相应的资料成功申请了多个门诊特定病种,请问多个门诊特定病种报销额度是多少?额度会叠加吗?


答:1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同时患两种或以上门特病种且均在有效期内的,以限额标准最高的病种确定其年度限额标准。


(三)市民可以通过哪里查询到医保药品目录报销支付标准等信息?


答:市民需查询到医保药品目录报销支付标准的,目前可通过到任一定点医疗机构驻院医管办或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四)门特的报销比例有多少?


答:门特不设起付线,每个病种设定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及病种有效期。参保人在门特有效期及年度支付限额内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并纳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超年度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甲类门特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特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精神病、结核病病种支付比例为85%,其他甲类病种90%。乙类及丙类门特病种按以下比例支付:一类医疗机构85%,二类医疗机构80%,三类医疗机构75%。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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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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