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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04-21     人气:1210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
概述: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定了《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明确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设施等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要求......

  为加强我市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塑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城市形象,近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定了《佛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明确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场所和设施等市容市貌的建设与管理要求,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改扩建人行道须设无障碍设施


  按照《标准》规定,我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行道必须按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保证正常、安全使用,禁止地下设施、井盖、电线杆及各类摊、亭占用或骑压盲道。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恢复原状。


  其次,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24小时内完成清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不得对施工外的道路造成污染和损害。施工废水及泥浆必须经过沉淀过滤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平整现场、恢复原貌。


  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佛山拥有数量众多的古建筑。对此,《标准》明确,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古迹、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应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装饰、装修,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产生残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定期清洗


  《标准》指出,我市在推进城市绿化过程中,要坚持科学选择绿化树种,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尊重现状、生态优先、节约务实、彰显特色等原则,以乡土树种、常绿遮阴树种为主,强化市树市花白兰的应用,通过科学规划和植物合理搭配,营造适合我市地域文化特色的植物景观风貌。


  目前,我市垃圾分类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标准》强调,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中转站、垃圾库、果皮箱、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其中,垃圾收集桶(屋)、转运台的垃圾应日产日清,不得随地堆放造成二次污染;垃圾桶不得摆放在屋外,无乱堆放废品杂物的现象。


  垃圾转运站则要进行硬底化,供排水、通风、除臭、降噪、防蝇防鼠设施完好;有规范标示牌,公布站点名称、操作守则、作业时间和投诉电话;有专人管理,不得在站内翻捡垃圾;每次清运作业完成后,地面、墙壁和机械用具应清洗干净,无散落垃圾和积存污水,无杂物乱堆放,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无蝇无臭。


  景观照明设施要避免光污染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灯光污染开始引发关注。《标准》规定,城市灯饰建设应充分反映建(构)筑物和城市景观体的特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设施应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灯源,并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合理控制照度、亮度和光线方向,防止光污染。


  同时,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损坏或亮度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换和维修,并注意城市灯饰的清洗,保持灯饰的应有照度和容貌;城市灯饰照明应严格控制眩光,容易产生眩光的地方,应采用控光灯具。


  意见征集渠道


  市民可于4月26日前通过邮件(fscgjbgs@fscg.foshan.gov.cn)或传真(0757-82553516)等方式,反馈至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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