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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海事查处一宗生活污水排放记录造假案件

时间:2023-04-23     人气:592     来源:佛山海事局     作者:
概述:自持续进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接收综合治理以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佛山海事局处积极开展船舶防污染专项整治......

自持续进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接收综合治理以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佛山海事局处积极开展船舶防污染专项整治,组织船员防污染宣传教育,采取高压态势,通过智慧监管和现场检查,不断加大对进港船舶的防污染核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涉及污染物作业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在相应记录簿记录等违法行为。


案例: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不在相应记录簿记录 (未如实记录)


背景介绍


船舶概况:鸿安泰XX,船舶类型:多用途船,船长66.2米,船舶总吨:2976吨,建造日期:2013年11月20日,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SSTP-10(该船可在除在码头和取水源外在航行中逐量排放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


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检查情况


4月17日下午,佛山南海九江海巡执法大队在对辖区船舶进行防污染核查时发现,靠泊在九江中外运码头“鸿安泰XXX”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存在异常,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船展开详细调查。该船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簿中记录了该船于2023年4月17日04时15分进行了生活污水排放作业,但通过监管指挥系统比对该船AIS轨迹,该船当时正在深圳赤湾码头靠泊,并未处于航行状态,存在非法直排、记录造假的嫌疑。


通过监管指挥系统比对该船AIS轨迹


经进一步调查,该船实际于2023年4月17日05时15分在深中通道航行中排放,与记录不符,该船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情况属实。


未如实记录生活污水排放情况


后续处置


该船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海事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下一步,佛山海事局将持续加强船舶防污染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巩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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