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23年学法考试重点)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从事植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和个人申请义务植树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予以安排。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适龄公民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植树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完成量。未完成的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在第二年安排补种。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林权确定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更新,变更或者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负责建设、管护和养护,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活动应当接受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协调和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在所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第十七条 移植的树木必须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方可运输。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对破坏林木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采购单位: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环境卫生管理站
二、项目编号:GDHFZB2023002
三、项目名称: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辖区保洁服务采购项目
四、采购结果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立腾(广东)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 广州市荔湾区江北路41号510房(仅限办公用途) | ¥4599660.60元 |
五、主要标的信息
项目内容 | 单位 | 数量 |
海龙街龙溪联社保洁服务 | 项 | 1 |
六、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评审委员会总人数:5
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吴云富、白文宇、刘伟、严海娟
采购人代表名单:陈沛江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代理服务费金额:4.378万元。
收取对象:成交供应商。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环境卫生管理站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龙溪中路40号
联系方式:020--814172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东汇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020-81334054
联系方式:吴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
2023年4月28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发布广州市荔湾区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奖励申报指南。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荔府办规〔2021〕1号)。
二、申报条件
2022年,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1.《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4.企业已支付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验原件);
5.《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基本户开户证明(以下三种佐证材料之一:①1、银行开户许可证;②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必须银行盖章);③3、开立/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面有基本户信息和银行盖章);
7.《承诺书》;。
8.境外上市的,需附获得市级上市扶持资金证明材料。
(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荔湾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扶持补贴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4.挂牌交易证明材料;
5.《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基本户开户证明(以下三种佐证材料之一:①1、银行开户许可证;②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必须银行盖章);③3、开立/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面有基本户信息和银行盖章);
7.《承诺书》。
(三)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1.《荔湾区企业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奖励扶持资金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迁入的企业还需提供办理迁入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材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4.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挂牌服务的相关协议或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5.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6.《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7.基本户开户证明(以下三种佐证材料之一:①1、银行开户许可证;②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必须银行盖章);③3、开立/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面有基本户信息和银行盖章);
8.《承诺书》。
以上材料经企业法人签名确认后提供纸质件一式三份盖公章(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及电子版(盖公章影印件)材料一套(详见附件)。
四、申报时间
2023年4月25日至6月24日申报2022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需向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五、申报受理地点
受理点: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科)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7号808室
联系电话:81852646、81877557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附件:申请材料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21日
(联系人:黄钰涵、俞昊,联系电话:020-8187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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