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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23-09-15     人气:967     来源:魅力北滘     作者:
概述:近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近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


原《条例》共六章53条,本次修订对原《条例》作了大幅度修改。修改后的《条例》设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68条。其中,新版重点修改条例如下:


完善了工作原则要求,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明确了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健康。


深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01、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


本次修订对原《条例》作了大幅度修改,增加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等内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方针和原则。


其中,《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明确了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健康,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


《条例》还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并落实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需要。


为了进一步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健全完善两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02、1小时内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聚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制度,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调查、处理、整改等闭环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于1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进行督办。


《条例》还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组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的附件中说明。


《条例》第六十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该条款还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03、餐饮企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将面临处罚


《条例》突出关注容易引发事故的行业领域、危险作业和重点环节,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分类施策,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条例》明确界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边界,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为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统一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互联互通。


《条例》还明确了镇街和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化工园区的监管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化工园区还应当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体系等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部门。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职责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监督管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相关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造成较大的伤害。《条例》加强了危险作业过程管理,特别规定,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或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开具安全作业票证。未取得有效的安全作业票证,一律不得进行动火、有限空间作业。


为增强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条例》规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并规定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实施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04、平台经济需对从业人员统一安全管理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外卖小哥、快递员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数量大幅增加。为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业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解决部分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从业人员安全权益保障不到位问题,《条例》健全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此外,《条例》还规定,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群托管、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人性化安全保障。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和群众:


1.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2.主要负责人,职责系在身,责任不能懵,安全要做稳。


3.餐饮等行业使用燃气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最高可被罚款二十万元。


4.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保企业生产安全。


5.企业应当对离岗六个月员工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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