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佛山不同医院普通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居民门诊待遇报销:
在其参保期间,在居民医保有效期内,到我区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纳入《禅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费用和基本的检查费、检验项目按一、二级医院级别核定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核定报销比例为75%;
二级医院核定报销比例为60%。
起付标准
(自付)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400元
600元
1200元
按不同医院级别
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52%
75%
90%
年度累计报销支付最高限额
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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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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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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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跨区参加居民门诊医保申报指南
禅城区、三水区
佛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查询
佛山不同医院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诊时,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规定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报销范围的常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大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类医疗机构90%;
二类医疗机构70%;
三类医疗机构40%。
扩展资料:
《药品目录》是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
《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六部分。
①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②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③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
④国家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期内的药品;
⑤中药饮片部分是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范围;
⑥医院制剂部分是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限于生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院制剂范围。
点击查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
佛山禅城职工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以下执行:
1、在职参保职工:
1)本市户籍: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5%;个人每月缴纳:缴费基数×2%。设立医保个帐户。
2)非本市户籍: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0%;个人不缴纳,不设立医保个人帐户。但可选择按本市户籍的标准缴费,设立医保个人帐户。
* 注: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下同。
新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起,并连续缴费满90天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中途中断缴费超过30天后续保的,视作新参保。
3)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5%,个人每月缴纳:缴费基数×2%,均由失业保险基金划拨,设立医保个人帐户。
4)在上述单位的征缴比例中,划出0.5%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2、退休职工: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不用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① 退休时医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25 年;
② 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办理退休时,其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的人员)。
退休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必须由本人分别按办理补缴时医保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后的次月,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注:每年的7月份为年度调资时间;办理补缴业务时间为每月的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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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在我区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包含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同等财政补助。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享受财政补助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我区居民医保年度申报工作。
【申报对象】
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含港、澳、台)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即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其父母一方在本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其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二)符合我市招生政策并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包括我市幼儿园(需3周岁以上)、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的学生。
(三)随迁子女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
【申报时间】
2014年5月26日—6月25日
【申报地点】
父母一方为本区户籍并参加本市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以其户籍所属镇街社保分局作为其子女的参保地;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本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的,以父母其中一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镇街社保分局作为其子女的参保地。
【参保费用】
个人缴纳318元/年(其中住院258元,门诊60元),政府补助532元/年(其中住院472元,门诊60元)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二、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三、申请材料
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
1.核查原件。
2.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参保人死亡并注销户籍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代办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
1.核查原件,收复印件。2.非参保人本人办理,属于代办的需提供。3.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中国内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参保人死亡并注销户籍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三、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科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查)。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3.领取结果。申请人当场在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科科室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窗口办理流程图》。
五、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102
0757-12345
逢工作日
可乘坐152、163、164A等公交车,在劳动局下车
职工医保家庭病床治疗申请
家庭病床是指为符合住院条件,需要系统性治疗并且行动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所开设的家庭治疗型病床。
参保人患有符合开设家庭病床病种之一的,可申请家庭病床治疗。先由开设家庭病床医院的主诊医生填写《佛山市禅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设家庭病床申请表》,再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的驻医院人员加具意见后,持申请表、身份证、病历等到我局医保科审批。符合开设家庭病床的病种:
①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
② 恶性肿瘤晚期(放、化、热疗除外);
③ 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
④ 需卧床休息的骨折;
⑤ 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
⑥ 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⑦ 肝硬化失代偿期;
⑧ 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
禅城区开设家庭病床的医院有:朝阳医院、同济医院、永安医院、向阳医院、张槎医院、环市医院、澜石医院、南庄医院、市慢性病防治院、市三医院、禅城区中心医院、苏李秀英医院。
开设家庭病床每个治疗期不超过90天,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期。每个治疗期结束时,在医院直接办理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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