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摩托车回收企业网点一览表/高明区摩托车入户政策
禅城区摩托车回收企业网点一览表
编号
回收服务点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1
市驾协总会回收点
禅城区张槎清风路60号
82120349
2
五峰路回收点
禅城区五峰三路4号南侧商铺C101-C102号
82581529
82581530
3
大富回收点
禅城区张槎一路19号村尾加油站旁
13824843088
4
城西汽车修配厂回收点
禅城区张槎四路
82216823
5
创设汽车公司回收点
禅城区轻工二路(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直入20米)
4007773838
82213400
6
安联汽车公司回收点
禅城区张槎塱沙二路8号
4007773838
66639666
7
东海明珠回收网点
禅城区张槎四路东海明珠上50米红灯岗脚
13539848885
8
石湾回收点
禅城区石湾镇和平路(石湾公园大门口)
18680283068
9
澜石回收点
禅城区金澜南路兰苑楼一楼(交警二中队楼下)
83310646
10
捷盛汽车维修中心回收点
佛山市石湾跃进路43号(石湾美术陶瓷厂对面)
83370222
11
禅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回收点
禅城区江湾路413号
83315196
12
绿景回收点
禅城区绿景一路绿影西街P铺
83875367
13
明杰ES店回收点
禅城区绿景一路5号
83813237
14
新岗汽车公司回收点
禅城区石湾新岗路39号
4007773838
82268111
15
客家庄回收点
禅城区湾华大道63号
13790075188
16
澜石二马路回收点
禅城区澜石路二马路南侧工商联地块一号
13923110888
17
亲仁回收点
禅城区亲仁西路36号(白燕公园对面)
13925999401
18
东货场回收点
禅城区货站路东货场商铺17号
13926116116
13922069859
19
同济回收点
禅城区同济东路汽车燃气站旁E23号铺
15918113155
20
文华回收点
禅城区文华北路159号铺(文华制衣城对面)
18820819768
21
永顺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回收点
禅城区同济东路镇安段(恒福新城北门对面)
83273271
22
力骏汽车修配厂回收点
佛山市朝安路果房工业园(祖庙派出所路口直入300米)
83373221
23
凭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洗车分公司回收点
禅城区普君东路1号T26-1
83319191
24
勇军汽车公司回收点
禅城区郊边工业大道41-46号
4007773838
82828288
25
飞扬汽车公司回收点
禅城区群乐路8号(佛山海关左侧直入500米)
4007773838
13927778828
26
桂园回收点
禅城区南桂西路桂园牌坊旁
13822263116
27
市东下路回收点
禅城区市东下路18号
13600008342
28
德宝回收点
禅城区文沙路德宝花园一号铺
13570924800
29
卫国路回收点
禅城区卫国路86号之二3号铺
13690107597
30
敦厚村回收点
禅城区敦厚村三角田仓库13006号之一
13078133168
31
垂虹回收点
垂虹路永红五坊45号铺
13326790630
32
南庄回收点
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一座(南庄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82521021
33
海景回收点
南庄镇源江路海景花园8号铺
13725386535
88356687
34
艺高汽车修配厂回收点
南庄镇石南大道永丰市场侧佛开高速南庄出口右转500米
85391961
35
永利汽修厂回收点
南庄镇龙津叙福楼后面
85337999
36
南庄金田汽车维修中心回收点
南庄镇过境路
85335828 85335838
37
威捷汽车公司回收点
南庄镇杏头开发区河窑路
高明区摩托车入户政策
1、继续在限摩区域内停止办理摩托车登记、转移登记(转出除外)、变更共同所有人等;
2、限摩区域外、荷城街道中心城区(具体范围指东至沿江路、南至高明大道、西至大德路、北至怡乐路,下同)内的区域实行“一户一摩”政策;
3、荷城街道中心城区外的我区其他区域摩托车注册登记实行“一证一摩”政策。
高明区禁摩区域【推荐阅读:佛山高明区禁摩区域(图)】
委托人通过本站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如还没有收到邮政部门寄出的缴纳罚款收据,可致电服务热线 0757-969185 查询。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0元。
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罚款200元。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罚款100元。
想了解更多交通违法罚款,请点击下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
佛山交通事故处理残疾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
(1)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604534.20元,二级伤残:544080.78元,
三级伤残:483627.36元,四级伤残:423173.94元,
五级伤残:362720.52元,六级伤残:302267.10元,
七级伤残:241813.68元,八级伤残:181360.26元,
九级伤残:120906.84元, 十级伤残: 60453.42元。
(2)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210856.80元,二级伤残:189771.12元,
三级伤残:168685.44元,四级伤残:147599.76元,
五级伤残:126514.08元,六级伤残:105428.40元
七级伤残: 84342.72元,八级伤残: 63257.04元,
九级伤残: 42171.36元,十级伤残: 21085.68元。
2、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交通事故处理专题】
一、 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三、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尸体处理的时限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七、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八、复核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九、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十一、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扣押车辆的时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交通事故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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