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权威回应!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于1月8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第十版防控方案有关情况,一起关注!
——第十版防控方案——
第十版防控方案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更新了疾病名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是加强监测预警。常态化情况下,主要开展病毒变异监测、个案报告、哨点医院监测、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城市污水监测等。应急情况下,增加核酸和抗原检测监测、发热门诊监测、重点机构监测等;
三是调整检测策略。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社区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在疫情流行期间要定期开展抗原或者核酸检测。社区重症高风险人员出现相关症状后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等;
四是调整传染源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不再实施隔离措施,实施分级分类收治;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
五是流行期间可以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疫情暴发流行期间可以采取这些紧急防控措施
在疫情暴发流行期间,结合病毒变异的情况,疫情流行的强度、医疗资源的负荷和社会运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根据人群感染率和医疗资源紧张程度等,适时、依法采取临时性防控措施。新冠疫情暴发、流行的时候,也可以适时、依法、选择性地采取一些紧急防控措施。
第十版防控方案中列出了一些,包括暂缓非必要的大型活动、暂停大型娱乐场所的营业活动;博物馆、艺术馆等室内公共场所采取适量的限流措施;严格管理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的场所;实行错时错峰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者采取居家办公等措施;还有教育机构采取临时性线上教学等。一旦疫情得到缓解,当地政府应该及时宣布紧急防控措施的解除。
——病毒变异监测——
如何第一时间监测到新冠病毒的变异情况?
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以来,疾控部门进一步完善新冠病毒变异监测的工作方案,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了入境人员、就诊患者、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采样送检和测序比对工作。在输入病例监测方面,加强与海关的密切合作。在本土病例监测方面,每个省选择部分城市和医院作为监测哨点,对门诊病例、重症和死亡病例开展一定数量的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的采样和序列测定,实施动态监测新冠病毒变异的趋势,及时捕获新的变异株,并且评估其生物学特性的变化,为疫情研判、检测试剂、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及评价等提供科学基础。
XBB截至目前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有什么?致病力和毒性有变强吗?
从新冠疫情以来,我们国家就一直开展着新冠病毒的监测工作。从全球的角度看,XBB系列变异株主要是在美国、印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等国家流行。近期,XBB在流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个新的子代亚分支XBB.1.5,这个进化分支在美国目前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当中比例是比较多的,而且呈现一种增长的趋势。美国疾控中心也监测到了,预测在未来几周之内,XBB.1.5有可能会取代当前美国流行的BQ.1和BQ.1.1的流行优势,成为美国的优势流行株。截至2023年1月7日,全球已经在35个国家和地区监测到了XBB.1.5。我们国家监测数据显示,从2022年8月1日到现在,我们国家共监测到16例XBB本土关联病例,都是XBB.1进化分支。
从多项研究结果来看,XBB的进化分支较最开始发现的原始株和之前的关切变异株,像德尔塔变异株和奥密克戎几个早期发现的进化分支,它的免疫逃逸能力是明显增加的,这也导致了XBB在美国这些国家的传播优势呈现明显增加的趋势。从现在的报道和研究来看,并没有观察到感染XBB系列变异株的重症和死亡病例增加,也就是说它的致病力没有明显增加。
为什么采取监测城市污水的办法?
对居民楼的污水进行新冠病毒监测,是可以更好地发挥对所在的居民楼监测预警的作用,香港通过社区污水监测,及时发现可能存在感染者的区域,再进一步追踪发现阳性感染者,进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是应用于疫情早期尚未出现大范围流行的时候。在污水处理厂开展新冠病毒的监测,可以评估更大辖区范围内人群的新冠病毒感染的趋势变化,适用于更长时间和更大范围的监测。在社区布设监测点和污水处理厂布设监测点,两者监测的目的各有侧重。现阶段,我国内地新冠病毒感染仍处于流行阶段,所以我们在全国有条件的城市开展污水监测工作,来辅助评估新冠病毒感染疫情流行强度、变化趋势等情况,为疫情研判和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疫苗接种——
第十版防控方案对疫苗接种作出了哪些重点工作要求?
第一,进一步强调坚持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对于3岁以上的适龄人群,如果没有禁忌证,还是鼓励要接种疫苗。另外,倡导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要全程接种疫苗,符合条件的要完成加强免疫。
第二,对符合条件的18岁及以上的人群要完成1剂次的加强免疫。在加强免疫过程中,也特别强调,不管是选择序贯免疫还是选择同源免疫,不能同时进行,只能选择一项。
第三,进一步强调了对感染高风险的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有严重基础性疾病的人群、免疫缺陷的人群,这些感染之后容易引发重症的人群,提出了第二剂次加强免疫的建议。第二剂次免疫跟第一剂次加强免疫要间隔6个月以上。希望通过对这些高风险人群,老年人群、有基础性疾病人群的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来提高对他们的保护水平,关键是要提高全程接种率和加强免疫接种率。
感染后多长时间可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如果通过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确认了感染新冠病毒,在近期是不建议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多项研究显示,单靠感染新冠病毒产生的免疫力,弱于感染病毒加接种疫苗所产生的免疫力。所以后续有些人按照免疫程序是需要接种疫苗的。按照目前的规定,感染时间和接种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主要是根据之前监测和研究显示,6个月之内感染的占比还是非常低的。涉及感染和疫苗接种的间隔,其实也是疫苗接种免疫程序的一部分,随着疫苗研究的深入,以及防控疾病的需要,免疫策略也会做相应的完善和调整,包括接种间隔。
老年人除了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外还应该接种哪些疫苗来尽可能预防呼吸道传染病?
对于老年人来说,除了感染新冠病毒会导致一些重症以外,一些有疫苗可预防的疾病,包括流感病毒、肺炎球菌等引起的相关疾病,对于老年人来说也会导致重症出现的情况。老年人一方面自身免疫力在减弱,另一方面大多数有慢性基础性疾病,如果感染了流感和肺炎球菌,感染的疾病在这些人群当中会出现重症的情况。另外也有研究显示,感染了之后,会导致原有的基础性疾病,像哮喘、慢阻肺,还有心脏病,糖尿病等进一步加重。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符合疫苗接种条件的老年人群,除了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外,也要接种流感疫苗、肺炎球菌疫苗,使得他们得到更好的保护。
儿童延迟接种常规疫苗一般来说不会影响效果,但要及时补种
疫苗要发挥更好的作用,一是要及时,二是要全程。如果延迟接种,一般来说不会影响效果,但是会增加感染的风险,因为没有全程或者没有打疫苗,还没有完全建立起免疫力,一旦有传染源出现时,可能会感染上疾病,会出现这样的风险。所以建议各地在预防接种单位恢复正常工作之后,要及时补种疫苗,哪些疫苗没有接种,哪些疫苗需要补种,每个家长有一个接种证,那个接种证上都有记录。按照规定哪些打了,哪些没有打,拿着接种证到接种单位后,接种医生会根据儿童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安排。在这期间,有的儿童感染了新冠病毒,只要他已经痊愈了,也没有疫苗接种的禁忌证,后续常规疫苗就可以进行接种或补种。
——春节返乡——
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增加,请问公众在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时候应该注意些什么?
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的人员在未排除感染风险之前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前往人群聚集场所。自感有较高感染风险的人员,应在排除风险之后再出行。
在环境密闭、人员密集的场所,比如候机候车时,乘坐飞机、火车以及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时,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在公共场所要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减少近距离与他人接触。
要做好个人卫生,尤其是随时要关注手卫生,避免接触公共物品。咳嗽或者打喷嚏的时候,要用纸巾或者肘部遮挡,将用过的纸巾及时丢往垃圾桶。如果接触到呼吸道分泌物的时候,要及时洗手或者进行手消毒,在外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要尽量减少用餐次数,尽量错峰就餐。
春节假期,公众是否可以像疫情前一样聚会聚餐?聚集性活动又应该注意些什么?
一是倡导群众避免去疫情高流行地区探亲、旅游,倡导疫情高流行地区的群众减少出行,老年人以及有严重基础疾病的人,应该尽量避免出行。
二是尽量不要举办大规模的家庭聚集性活动,减少亲朋聚餐聚会的规模、人数,缩短聚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三是根据疫情情况,尽量不举办大规模的庙会、大型室内文艺演出、展销等活动,减少农村集市的规模和频次,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
过年期间,避免把感染风险传递给家中的老年人
疫情流行期间,健康过大年是公众关注的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要加强注意:
第一是要继续做好个人防护,坚持勤洗手、戴口罩、常通风、公筷制,保持社交距离、咳嗽礼仪、清洁消毒等卫生习惯,即使感染康复以后,也应该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是保持规律作息、合理膳食、适量运动、良好心态等健康生活的方式,提高自我抵抗能力。
第三是尽量不举办、不参加大规模家庭聚集性活动,减少家庭亲朋聚餐聚会人数,缩短聚餐时间,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递祝福,尤其是避免把感染风险传递给家中的老年人。
第四是符合疫苗接种条件的人群,尽快完成全程接种和加强免疫,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第五是要加强健康监测,密切关注自身和家人的健康状况,如果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的时候,或者检测阳性的时候,要尽可能待在通风好、相对独立的房间,尽量减少与同住人员的接触,密切关注病情的进展,如果出现病情加重要及时就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做好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民政部
2022年10月31日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进行查看、了解,并指导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检查和改进相结合,遵循依法、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养老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第五条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
第六条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平台,强化行政检查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逐步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提升行政检查的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检查类型
第八条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对不特定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的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日常检查、个案检查等发现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以及安全风险防范需要,对不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
第九条日常检查原则上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
采用联合检查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条实施日常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
年度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比例和频次等。检查比例、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应当根据养老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专项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采取双随机抽查或者全覆盖检查的方式。
实施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
采取联合检查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合专项检查方案。
第十二条发现养老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后,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实施个案检查;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在线视频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启动实施。
个案检查经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后启动实施。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的,民政部门应当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检查,民政部门应当确定检查人员。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的,应当从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采用联合检查的,检查人员由各部门依法确定。
根据检查需要,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性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检查通知书还应当载明所需材料的种类、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检查。
实施个案检查,民政部门应当持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不得事先告知养老机构检查行程和检查事项。
第十九条采取现场检查、在线视频检查方式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表明身份,同时向养老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未表明身份或者未出示检查通知书的,养老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与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有关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应当回避。
养老机构认为检查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有权申请回避。养老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检查。
第二十一条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有权实施下列行为:
(一)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
(二)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信息系统;
(四)对检查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获得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对非现场检查收集的信息,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约见谈话、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三条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行政检查,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
第二十四条实施行政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签字。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的,检查记录表还应当由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确有必要的,可以邀请在场人员作为见证人,并由检查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行政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明确被检查养老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未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作出未发现检查事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行政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下列问题,经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作出发现检查事项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并进行相应处理:
(一)养老机构在服务安全和质量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及时通报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养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民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四)养老机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在行政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突出,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区分情况,采取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老年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对有根据认为养老机构的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的,民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服务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作出检查结果后,行政检查程序终结。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果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的养老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对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二)项情形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落实整改要求,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进行复查并制作复查记录。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复查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养老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情形,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检查档案,归档保存反映检查过程和检查结果的相关资料,确保检查留痕和可回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行政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在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可以与行政处罚案卷一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梳理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养老机构存在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建立行政检查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沟通检查情况,共享检查信息。
第三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保证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六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进行行政检查;
(二)利用检查工作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接受养老机构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
(四)泄露在检查中了解到的养老机构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
(五)向被检查养老机构收取检查费用;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侵害养老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检查人员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政部门及其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引导青少年传承好红色基因,进一步激发社区少年们的爱国热情,近日南浦社区开展“红领巾课堂”—参观红色教育基地活动,组织辖区青少年参观陈铁军纪念馆。
青少年们跟随导赏员了解陈铁军烈士为革命事业英勇斗争的事迹,从一段段史料和一幅幅感人至深的画面中零距离“触摸”历史,向先烈致敬,了解党的发展历程,感受革命先辈奋斗的精神,厚植家国情怀。
随后,志愿者为青少年们分享书籍《红棉永绽放—佛山先烈故事选》,让青少年们深入感受到红色正能量,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今天收获很大,先烈们都相当了不起。作为祖国未来的接班人,我们一定要珍惜现在的生活,好好学习,长大后报效祖国,为国效力。”有青少年分享道。
南浦社区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营造良好的红色氛围。让青少年铭记历史,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传承红色基因。(来源:祖庙微新闻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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