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里水先行先试构建城乡全面融合发展新格局
轰鸣的钩机,繁忙的工程车,热火朝天的工地……只要你去南海里水的村(居)走走,就会发现,四处开花的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成了村民茶余饭后最热衷的谈资。这里每天都有旧貌换新颜的故事诞生,拔地而起的现代化产业园区成为乡村振兴的现实图景。
围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最美岭南水乡、南海区城乡全面融合发展标杆镇,早在2019年,里水便在全区率先起步打造“两个连片”——协同推进三大千亩连片村级工业园改造和两大连片乡村振兴示范区建设,推动空间格局、产业集群、生态环境再造。
先行先试,加码提速。随着实验区建设全面铺开、纵深推进,今年里水将村级工业园改造上升为镇、村(居)两级书记的“书记项目”“头号工程”,瞄准“工改工”主方向,聚焦“两高四新”现代产业,一口气推出四大千亩村改项目,启动31个村(居)书记项目,并出台大手笔的奖励和扶持配套政策,计划三年内投入2.6亿元,用“真金白银”为村改开路。截至11月,里水镇已完成拆除整理面积超4758亩,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专人专项专策 四大千亩村改与书记项目齐头并进
今年3月初,一则碧桂园8.3亿元中标里水大冲科技生态工业园项目的新闻备受关注。这意味着,南海首个千亩连片村改项目成功引入市场改造主体,一个以“新型生物医药+高端技术制造”为主题的新型产业社区将在这里崛起。
敢吃螃蟹,是里水人一以贯之的勇气和魄力。从粗放型发展到高质量发展,从投资增量到优化存量,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成为南海改革再出发的主战场。今年9月,里湖新城片区被提升到南海区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的示范片区之一。作为全区最大示范片区,里水肩负着为城乡高质量融合探新路、树典范的使命担当。
谋定而动,乘势而起。今年4月,里水出台《关于加快里水镇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的工作方案》,以党建引领、村居先行的思路,推出村(居)书记项目,采用“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个园区一个方案”的工作方式,探索出“八种改造模式”,并不断强化奖励机制,按照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类型不同,享受区、镇两级不同的奖励政策,实行“三个时段分类”奖励项目投资者和村集体,其中镇级奖励金3年投入2.6亿元。
大谋划、大拆除、大投入、大建设,里水大手笔推出东部工业园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大冲科技生态工业园改造项目、海南洲连片改造项目、文头岭片区村级工业园改造项目等四大千亩连片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共涉及土地面积超1万亩。其中大冲生态科技工业园项目的进展最快,已完成一期旧厂房拆迁补偿并启动拆除工作,正在办理用地手续,准备集转国表决前期工作。
针对村里面积相对较小的村改项目,里水发挥党建引领优势,调动镇领导挂钩村级工业园书记项目,让村(居)书记成为推动村改工作的主导力量,共涉及31个项目,占地面积约1200亩。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下沙旧村改造项目引得三大房企路演对擂,股东代表现场投票、即时唱票、当场出结果的做法,被群众传为美谈。
“今年里水推出四个千亩村级工业园连片改造,由镇领导班子成员加快对接,加强服务、加速推进,以最快速度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里水镇镇长麦满良表示,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企业实体经济组织与政府联手,将“两个连片”作为企业家施展才华的大机遇、大舞台。
聚力“两高四新”为城乡高质量融合发展强后劲
里水是广佛同城桥头堡,拥有优越的区位优势、优美的生态环境、雄厚的产业实力和优质的企业服务。2019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70亿元,工业总产值1160亿元,税收65.65亿元,连续2年位列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前十。这里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这里的村民是最先富起来的一批人。
“每天都这么热闹,真像四十多年前,但又不完全像。”村民张伯口中所说的“像”是村改工作中秉承的改革开放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工作劲头,而“不像”则是眼前一栋栋区别于曾经低矮铁皮场的高层现代化厂房。
当前,里水正面临“双区驱动、双万亿同城”组合机遇。过去一年,围绕粤港澳大湾区和“一环创新圈”建设,里水大力推进佛山南海电子信息产业园、新材料国际创新产业园、中国中药健康产业园、智能家居产业园四大产业平台建设,通过土地整理、招商引资等,做大做强平台效应,形成行业分布百花齐放、六大产业齐头并进的态势。
随着南海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和广佛全域同城化全面铺开、深入推进,里水如何借势借力历史性机遇,增创高质量发展新优势,这无疑是一个立足当下、面向未来的时代课题。村级工业园改造,为里水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积蓄发展后劲打通新路径。
在今年里水镇政府工作报告中,里水将空间格局一体优化,转型升级加速推进放在重要位置,提出以城乡全面融合为目标,以“环境共美、产业共融、家园共管、服务共享”为抓手,担当使命、抢抓机遇、勇立潮头,着力建设南海区城乡全面融合发展标杆镇,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最美岭南水乡。
里水镇党委书记谭艳玲表示,希望通过以里湖新城为核心,协同周边推进连片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连片产业集聚、连片人居环境整治和连片乡村旅游开发,促进城乡空间格局优化,形成现代都市和田园乡村互融互促的城乡发展格局。
围绕“两高四新”产业,里水正加速推进村级工业园改造,按照“落地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加大四大千亩连片示范区改造,实现里水空间格局再造、产业集群再造、生态环境再造。
南海区委常委、副区长蔡汉全到里水镇进行村改督导时高度肯定了里水镇连片村级工业园改造的魄力。他提出站在建设广东省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背景下,里水镇要乘势而上,创新观念、机制和政策,以创新谋发展,继续加大村改政策的研究力度,简化政策审批等手续,最大限度缩减相关政策审批环节流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打赢村级工业园改造攻坚战。
功能齐全的校园,崭新的教学楼,宽敞明亮的教室,朗朗的读书声……昨日,位于张槎街道的禅城区聚锦小学,从先进的教学设施到浓厚的文化气息,软硬件均展现出欣欣向荣的新气象,这个脱胎于“旧改”项目的重大项目工程,赢得到访的政协委员们纷纷点赞。
昨日,区政协依托“有事禅商量”平台,组织政协委员走进聚锦小学、望江幼儿园,开展“增学位、强师资,办好禅城教育事业”视察活动。区政协副主席罗振表示,禅城区在教育领域大胆探索、机制灵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
新投入使用的望江幼儿园内,小朋友在木工坊中动手做木工。/佛山日报记者李护彬摄
加速学校建设 优质学位增加
今年9月,聚锦小学一期工程建成投入使用。这个投资达2亿元的新校区,是禅城民生领域的重大项目之一。项目分两期完成,一期工程已投入使用,二期工程预计2023年9月投入使用,届时,全校办学规模达36个教学班、可提供1620个学位。
“因历史原因证照不全,迟迟无法完成报建手续,项目推进遇到许多困难。”区教育局局长曾雄锋介绍,区教育局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给项目开具证明代替证件,用技术审查代替行政审查,给项目建设开了绿色通道,保障聚锦小学如期完工。
罗振表示,禅城投入2亿元打造聚锦小学,让孩子们在家门口享受优质教育,提高了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今后,毗邻聚锦科创园的聚锦小学,将满足科创园高素质人才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成为禅城吸引高端人才落户的利器之一。
今年,禅城学校建设全面提速。聚锦小学一期工程投用,新增学位810个;佛山LEH国际学校已竣工验收,新增学位800个。澜石中学校园重建工程(一期)、东华里小学项目主体计划年底完工,合计新增学位约2520个。预计全区今年新增学位4130个。
随后,政协委员们来到张槎街道望江幼儿园。这个同样今年投入使用的幼儿园,由省一级幼儿园张槎中心幼儿园管理,按照省一级幼儿园的标准进行建设,发挥品牌园的引领辐射作用,建立学前教育集团化模式,实施以“名园+新园”集团化模式办学。
今年,禅城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推进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切实加大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力度。全年共新增8000多个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学位,全区公办幼儿园幼儿学位占比达50.4%,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2%,提前完成“5080”目标任务。
巩固传统优势 打造教育高地
曾雄锋介绍,今年禅城依托基础教育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基础教育“双优”工程推进“雁阵”计划,遴选1162人进行培养扶持。全区新增省特支计划名师1人,省级教育领军人才12人,市级“三名”人才61人,高层次人才比例全市领先。
随后举行的专题协商座谈会上,政协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
区政协委员黄宜军说,过去几年,禅城教师队伍不断优化,学位供给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教育领域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区教育局要多想办法,多下功夫,创新工作机制,激发教师队伍的士气,不断巩固中心城区的教育资源优势。
区政协常委黄志伟建议,佛山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在优化师资力量的过程中,除了面向名校引进优秀教师,也要考虑从本地人才队伍中,挖掘一些在艺术等领域有专长的人才,参与到中小学校日常教学中来,让教学更具佛山特色。
区政协委员张丽丽表示,禅城作为佛山中心城区,教育领域的成效有目共睹,但兄弟区域也在不断提升,禅城要加大宣传力度,想方设法留住优秀生源,不断巩固传统教育优势资源,打造新时期教育高地,营造优质的生活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才集聚。
曾雄锋表示,政协委员的建议充分结合了禅城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对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区教育局将结合委员们的建议,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推动禅城教育事业发展。
“环境优,配套多,学位优,收费廉。”罗振表示,此次的考察中,看到孩子们不仅实现了就近读书,还拥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学资源,让人倍感欣慰。区教育局的有作为、敢担当,主动创新精神,也让人印象十分深刻。
罗振建议,希望区教育局深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教育项目的建设进度,继续增加学位供给能力,并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质量过关;优化师资力量,打造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禅城教育发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同时,他建议,要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规划统筹,让各部门形成合力,用好用活各项政策,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让孩子们健康、快乐、全面成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实施预售的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政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开发建设。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日常管理、数据统计监测等工作。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政策的执行和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依职能监督商业银行在预售款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本市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可优先选择项目的开发贷款银行。
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 存入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款优先保障项目竣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监管银行、区交易管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三方协议。监管银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与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预售款监督管理工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监管账户名称、账号、监管的项目范围、预售款的使用节点、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第八条 当商品房预售款进账额达到以下各阶段留存额度后,经区交易管理机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监管账户:
(一)项目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至主体结构封顶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0%;
(二)项目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至配套安装工程(基本水电工程)完成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5%;
(三)项目完成配套安装工程至竣工验收合格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3%;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的1%;
(五)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可以提取剩余商品房预售款并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的销售总额=该预售证项目经明码标价监制的预售房屋均价×该预售证项目的总建筑面积×90%。
第九条 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分值挂钩。信用分值的计算按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一)信用分值120分及以上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80%留存;
(二)信用分值100分以上(不含100分)至120分以下(不含12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90%留存;
(三)信用分值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留存;
(四)信用分值80分及以上至100分以下(不含10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10%留存;
(五)信用分值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监管账户内的预售款按留存额度的120%留存。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现金保函,替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的监管资金。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向区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相应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计划;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申请使用的预售款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应当提供与供货商签订的购销合同;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应当提供施工、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资料;用于支付配套安装工程款的,应当提供相关配套安装工程合同材料;配套安装工程完成时,应当提供相关安装工程验收材料;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等凭证。
(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三)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至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前,若监管账户内留存的预售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留存额度的,超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仅凭《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直接申请提取。
(四)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的,提交《商品房预售款结束监管申请表》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首次确权登记材料。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资料,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区交易管理机构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需要前往施工现场查看工程进度的,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受重点监控的项目,根据实际审批手续确定出具审核意见时间:
(一)审查资料。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申请使用的预售款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施工单位用款申请核准用款;用于支付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核准用款;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申请使用的款项应当在预售款总额的10%以内核准用款。
(二)现场查看。若项目达到工程节点的变动调整阶段,应当现场查看工程进度情况。
(三)批准使用。同意使用预售款的,区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上加具核准意见,用于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
(四)银行划款。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区交易管理机构加具核准意见的《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及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信息,于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拨付预售款。
(五)交还回执。监管银行完成拨付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收到拨付款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划款回执上传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
(六)资料存档。区交易管理机构和监管银行应当将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留存额度且超过项目后续工程建设费用时,经区交易管理机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申请提取超出部分。
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少于项目后续工程建设费用时,区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暂停项目用款申请和审批,直至账户资金能超出后续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为止。
后续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由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区标准确定。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根据项目所需的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配套建设、法定税费确定。住宅项目还应当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同步交付使用条件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监管账户之外收存预售款。
预购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商品房预售款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预购人申请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
第十五条 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检查,对辖区内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予以监督。
区交易管理机构通过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的进账情况进行监督,将网签的每套商品房首付款数据与监管银行共享,并对工程进度进行实地核查。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区交易管理机构。如监管银行发现商品房预售款未及时进入监管账户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当项目完成商品房首次登记并达到预购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退回对应的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从监管账户退款的,由区交易管理机构根据账户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查处。
其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商品房预售款或者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规定及商品房预售款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期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全部商品房预售款,并启动应急措施,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账户内预售款的监督使用:
(一)预售项目被责令停工;
(二)预售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调查;
(三)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使用;
(四)预售项目发生严重的信访投诉,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查;
(五)预售项目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情况,被主管部门立案调查;
(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经营风险。
上述情形处理完毕后,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监管银行可继续按本办法规定拨付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并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整改期间,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业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贷款转入监管账户;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四)以其他款项为名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变相逃避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及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节点和相应商品房预售款留存额度进行适度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9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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