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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户口迁入手续(原户口非在校毕业生招聘入户的)/佛山市收养儿落户

时间:2020-10-26     人气:13436     来源:     作者:
概述:  佛山市外迁入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手续项目名称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项目类别■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

  佛山市外迁入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手续

项目名称

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录用、招聘入户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佛山市政府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

办理对象

■个人  □企业  □部门

主管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办理范围

非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办理条件

符合我市引进人才审批条件,由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的户口保留在原籍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入户。

受理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审批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表格

名称

《入户申请审批表》

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www.fsga.gov.cn/zxbs/bgxz/hz/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窗口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网上办理流程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微信服务号:佛山市公安局

其他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承诺审批期限15个工作日,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如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凭有关手续子开具户口迁移证,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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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提交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以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4、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及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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