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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

时间:2022-01-12     人气:8865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
概述:1月10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佛山市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

  1月10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佛山市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推进“互联网+”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为规范订立合同,目前我市已建立市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同平台”),后续发承包双方应通过合同平台履行合同网签手续,订立合同时应按规定约定承包范围、工程造价(附合同造价文件)、工期(含开工、竣工日期)、质量标准、价款(过程)结算及支付方式等事项,明确工程量计量、新增和变更工程价款、现场签证和索赔等结算依据的程序、方法和时限。


  《通知》明确,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不得约定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确保工程竣工后尽快完成竣工结算,改变过去“秋后算账”的结算方式,后续我市合同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合同工期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在该节点通过质量验收后,应及时完成过程结算工作。


  《通知》还规定,我市将实施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和用工实名制管理,订立合同时,应对承包人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人工费用比例(或数额)、人工费用拨付的期限(不得大于一个月)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发包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后续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工程的建设全面负责,按规定完善工程建设各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停止施工。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我市还推行承包单位以工程保函方式替代现金缴存的保证金。其中,承包人自愿选择履约保函(发包人对等提供支付保函)、工程质量保证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在办理合同网签登记时,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保函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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