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延期啦!
为切实保障佛山市已按规定进行年度参保申报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利益,2022年度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征收时间延长至2022年2月底。请尚未成功缴费的城乡居民尽快办理。
待遇享受
对2022年2月底前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保费征收达账的:
①普通门诊待遇在征收达账次月1日起享受;
②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
退费业务受理期延长
2022年佛山市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退费业务受理期延长至2022年2月底,各区社保局按现行规定依申请受理2022年居民医保退费。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因非参保人原因重复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未享受待遇的,各区社保局按规定核定退还。
缴费指南
缴费标准
(单位:元/人)
如何缴费
1、由税务机关在参保人绑定的账户中进行批量扣费。
2、因绑定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扣费失败的,参保人可以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和粤省事微信小程序、自助办税终端等线上渠道自行缴费,也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缴费。
以“粤省事”小程序为例
1、微信搜索“粤省事”小程序,进入首页,在热门服务栏目找到“医保”,点击进入医保业务服务大厅。
2、在“个人参保缴费”栏目,选择“我是城乡居民”,点击“前往”。在城乡居民社保服务页面可进行缴费和查询相关缴费情况。
进行缴费
点击“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点击下一步,按提示进行缴费即可。参保人除了可以为自己缴费以外,还可以在“缴费类型”中选择“家庭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查询缴费情况
点击“城乡居民社保费查询”,选择查询类型、缴费状态、险种等信息,可查询全部、已缴清、未缴清的所属期限和金额。
温馨提示
请扣费失败的参保人尽快存足金额以备下一次扣费,或通过微信、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费。逾期未缴费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利,不能享受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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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顺德道路交通环境,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从2022年2月1日起,对顺番路大良段、新悦路等4路段高峰时段禁止中型以上货车通行,同时对德胜中路、德胜东路限货时间进行调整,请广大驾驶员注意!
4路段实施限货
■ 顺番路(东新高速路口至大岗沥大桥)、顺诚南路(顺番路至新悦路)、新悦路(顺诚南路至沙坑牌坊)及澄海路(容奇大桥桥底路口至德胜东路),实施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中型及以上货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顺番路、顺诚南路、新悦路示意图
▲澄海路示意图
2路段调整限货时间
■ 德胜中路(碧桂路至容奇大桥桥底路口)限制中型及以上货车通行的时间从22时至次日8时30分调整为17时至次日9时。
▲德胜中路示意图
■ 德胜东路(碧桂路至东新高速路口)限制中型及以上货车通行的时间从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9时调整为7时至9时、17时至20时。
▲德胜东路示意图
注意!行驶证上标注为中型及以上货车、专项作业的机动车纳入本《通告》禁行的交通管制对象。
从2022年2月1日到2022年3月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交警部门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予以教育警告。过渡期后,违反本通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依法予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记3分,罚款200元。
温馨提示
请各位街坊开车时,仔细看好路上的标志牌,守法出行。同时,导航软件也会实时更新路况,保障大家安全出行!
临近春节,发布君提醒:非法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佛山五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禅城、南海和顺德全区,以及高明荷城街道行政区域、三水中心城区内。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售卖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
1月18日,南海大沥执法人员在大沥镇太平市场巡查时发现有一名女子涉嫌售卖烟花爆竹,执法人员马上将该名女子和销售的爆竹带回公安机关审查。经审讯,该女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二日处理,收缴销毁相关烟花爆竹。
佛山深入开展烟花爆竹
打非“利剑行动”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在利益驱使下,往往有人铤而走险,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而且大部分是假冒伪劣产品,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佛山正在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利剑行动”,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会采取“四不两直”、联合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的非法经营、储存打击力度,密切同公安、交通、市监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确保佛山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春节和冬奥会、冬残奥会的举办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相关部门提醒
01
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同时积极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供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线索,一经核实,最高奖励20万元。举报投诉电话:12350。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如有发现非法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私存数量较大的,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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