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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42号)

时间:2022-12-23     人气:337     来源:www.shunde.gov.cn     作者:
概述:......

马晓锋:

  我府查处万科京荟大厦项目钢筋工程承包人马晓锋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你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42号),相关内容详见附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42号)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42号

被告知人:马晓锋

地   址: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

身份证号码:51072*****2633

案    由: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我府于2021年12月29日对万科京荟大厦项目钢筋工程承包人马晓峰不依法支付石发胜等4名工人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存在不依法支付石发胜等4人工人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工资的行为。我府于2022年3月28日向你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42号),责令你自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石发胜4人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工资,你至今仍未改正。以上事实,有《投诉登记表》、《欠薪工人工资表》、《工资结清保证书》、《微信聊天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42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我府认为你不依法支付石发胜等4人工人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工资及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粤佛顺乐公服行罚〔2021〕42号)进行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我府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一、万科京荟大厦项目钢筋工程班组承包人马晓锋应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发胜等4人工人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工资共计112439元;

  二、万科京荟大厦项目钢筋工程班组承包人马晓锋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发胜等4人工人加付赔偿金共计112439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府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镇安路A9号

联系人:何先生、邓先生;联系电话:0757-28331249

附件:《万科京荟大厦项目钢筋工程拖欠员工工资及加付赔偿金明细表》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2年4月6日

万科京荟大厦项目钢筋工程拖欠员工工资及加付赔偿金明细表







序号

姓名

工作时间段

未支付工资数额(元)

加付赔偿金数额(元)

合计(元)

1

孟成富

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

30326

30326

60652

2

石培本

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

28887

28887

57774

3

石奶玉华

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

24946

24946

49892

4

石发胜

2019年8月至2021年9月

28280

28280

56560



合计

112439

112439

22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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