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辖各幼儿园: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我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2023年4月28日
(招生咨询电话:82116638、82509041)
穗埔教〔2023〕26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下载:
(图:全体参与人员大合照)
为更好促进居民参与健康运动,体验健康运动的乐趣,近日,白鹤洞街道联合社工站、综合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及鹤翔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三楼乒乓球室举办“健康运动,活力你我”趣味乒乓运动会,引导居民通过参与健康运动树立主动健康管理概念,营造居民积极参与健康运动的社区氛围。
本次活动设置了男子单打、女子单打和混双对抗3个项目,期间始终秉持 “友谊第一,输赢第二”的原则。在活动开展前一天,为保障活动的公平与公正,特别邀请了90岁的退役军人陈国钦见证活动的抽签环节,提前安排好分组,为活动顺利开展做好前期铺垫。当天上午8:30,在志愿者以及社工的指引下,参与者陆续到场,并开始热身准备,随着准备工作就绪,趣味乒乓运动会正式拉开序幕!一阵阵激烈的“乒乒乓乓”声响,引来现场一阵阵掌声与喝彩声,现场氛围愉悦而欢快。过程中,掌声、喝彩声持续不断,参与者们进行互助计分,活动现场热闹而又有序的进行着!
活动结束后,街道为每位参与者准备了一份特别的“礼物”,为在比赛中表现突出的参与者颁发了“闪耀之星”“荣誉之星”“明亮之星”荣誉证书,也为提前结束项目的参与者准备了“活跃之星”荣誉证书,鼓励参与者们继续坚持健康运动,增强身体素质!
本次趣味乒乓运动会历时虽短,却十分精彩,有效地贯彻了健康积极运动理念,也很好地激发了居民对运动的热情,不少参与的居民表示,此次运动会大家的表现力都非常棒,工作人员的指引工作也做得非常好,自己的参与感非常强!
今后街道将继续开展这种健康类型的文娱活动,不断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健康和谐的社区氛围。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从事植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和个人申请义务植树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予以安排。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适龄公民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植树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完成量。未完成的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在第二年安排补种。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林权确定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更新,变更或者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负责建设、管护和养护,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活动应当接受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协调和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在所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第十七条 移植的树木必须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方可运输。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对破坏林木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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