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辖区内各中小学:
现将《广州市黄埔区 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本年度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埔教〔2023〕263号).pdf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2023年4月28日
(联系电话:82111495,82111371;各学校招生咨询电话详见招生计划表)
附件下载: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鼓励、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进行的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种树、管护等绿化任务。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八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十一至十七周岁的青少年,可以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对依法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义务植树规划,组织林业、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有关部门制定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每年三月为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提倡在有纪念意义的日子进行义务植树。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当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为内容的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及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单位。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植树地点、数量、完成时间以及其他要求。
从事植树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和个人申请义务植树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予以安排。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
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适龄公民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适龄公民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
各单位应当按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报送义务植树登记卡,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对本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植树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按成活株数计算当年义务植树完成量。未完成的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在第二年安排补种。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保证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第十三条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林权确定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前由栽种者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管护;验收后,由林权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义务栽植林木的采伐、更新,变更或者改造义务建造的绿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专项用于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和绿地,负责建设、管护和养护,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活动应当接受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协调和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林木、林地和绿地的认种认养不得改变产权关系。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种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林地、绿地的性质和功能。
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在所认种认养的林地、绿地内竖立标志牌。
第十七条 移植的树木必须经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证》方可运输。
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林木,对破坏林木和其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精神,我区政府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了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二期)项目(广州市荔湾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面积共10.0220公顷。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范围涉及土地现状农用地5.8936公顷(耕地1.8749公顷、园地3.2448公顷、林地0.0823公顷,其他农用地0.6916公顷)、建设用地4.1227公顷、未利用地0.0057公顷。根据用地报批地类还原相关规则,上述征收地块报批地类为农用地9.2882公顷(耕地3.5683公顷、园地4.4239公顷、林地0.0823公顷,其他农用地1.2137公顷)、建设用地0.6208公顷、未利用地0.1130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范围见附图(附件3)。
二、征收土地用途和目的:为组织实施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规划用途为交通用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51万元/亩(折合76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5.5万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以最终协商结果为准。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10%计算安排给被征地村集体,留用地兑现方式有实物留地、货币补偿、物业置换、纳入“三旧”改造等方式,具体兑现方式以最终协商结果为准。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5.5万/亩的标准计提,需计提资金共826.82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五、补偿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体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土地补偿款专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六、补偿登记期限及异议反馈渠道
(一)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动产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电话:81037744) | 2023年5月27日至203年6月2日 |
(二)异议反馈渠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意见。异议反馈联系人:陈先生,电话:81037744,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64号。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规定组织听证。
七、公告时间
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26日(不少于三十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3.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附图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
附件 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我区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拟征收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022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现制定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二期)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共10.0220公顷,其中农用地为9.2882公顷,建设用地为0.6208公顷,未利用地为0.1130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一览表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万元)
单位 | 土地类别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小计 |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
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农用地、 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10.0220 | 382.5 | 3833.4150 | 382.5 | 3833.4150 | 7666.8300 |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合计 | 7666.8300 |
备注:因被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数据变化导致补偿金额调整的,在支付补偿款时重新计算补偿金额并作出差额补足。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评估进行评估,补偿金额最终以评估报告为准。
(三)农业人口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被征地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三、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我区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10%的标准,为被征地村集体计算留用地指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情况详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附件 2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广州市荔湾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二期)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市荔湾区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如意坊放射线系统工程(二期)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征地社保费筹集。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提供情况,该项目征收我区茶滘街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面积共150.33亩,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征地双方于2022年11月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该项目征地社保费应按5.5万/亩的标准计提(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时,我区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51万元/亩乘以对应广州市五级十一档计提比例10%,因计算结果5.1万元/亩低于该档最低计提标准5.5万元/亩,按最低计提标准执行),其中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按规定不计提征地社保费,需计提资金共826.82万元由征地主体(用地单位)一次性预存入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计入征地成本,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三、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补贴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如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或者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等情况),可从其规定。
四、征地社保费发放。一是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偿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在拟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应告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征地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被征地农户未按时提供的,由街道办事处按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送人社部门办理社保手续。二是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享受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支付个人。
附件:征地社保费情况表
征收土地及养老保障情况表
单位:亩、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面积 | 其中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面积 | 需计提征地社保费 | |
茶滘街 | 葵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150.33 | 0 | 826.82 |
合计 | 150.33 | 0 | 826.82 |
说明:1. 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5.5万元/亩,征地社保费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精确到百元。
2. 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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