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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严厉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法行为

时间:2024-09-03     人气:891     来源:畅享乐平     作者:
概述:三水区正密集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行动,对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上岗作业行为“零容忍”,发现一例,查处一例。自行动开展以来......

当前,三水区正密集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行动,对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上岗作业行为“零容忍”,发现一例,查处一例。自行动开展以来,三水区已查处十余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占某聘请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6月4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查实发现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焊接作业的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工程承包方占某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作出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重工(佛山)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7月19日,佛山市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某重工(佛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实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作出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别提醒: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行为危害大,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另外,买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属于违法行为,必追责。


三水区投诉举报电话:0757-87709326,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提供涉假问题线索,相关部门将严厉查处打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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