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顺德职工医保零星报销/佛山顺德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指南
住院零星报销手续
参保人因病入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市外医院,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或申请手续后,出院时由于各种原因先与医院现金结账的,在出院90日内带齐下列资料到区内就近社保办事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住院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收费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并盖有医院相关印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尚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顺德农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
5、市内已联网的定点医院须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医疗住院医疗费用非即时结算审核表》;
6、其它相关资料。
生育住院的不需办理社保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与医院现金结算,自出院之日起计180天内,到就近社保局办事处办理零星报销。提供以下资料:
(1)上述零星报销资料;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佛山市户籍的还需提供《顺德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原件。若女方工作地与户籍地址、居住地不相同的,在《顺德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中可以只加具女方工作单位意见,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核算完毕后,社保办事处将通知参保人带受理回执单及本人身份证(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办理签收手续,报销金额划付到参保人提供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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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说明:佛山顺德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应该如何办理呢?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材料?小编为你提供佛山顺德区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须知。可以了解一下。
办理条件1、已参加顺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在区内承办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
办理材料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注:未领取第二代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
办理流程1、参保人到区内所有承办门诊医疗保险的医疗机构就诊;
2、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挂号;
3、结算时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即可办结(每天限报1诊次)。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现场结算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机构级别:三级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蓬莱路1号
办公时间:上午07:30-12:00,下午02:30-05:30
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
医疗机构级别:二级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沙大道
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医疗机构级别:三级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保健路3号
佛山顺德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佛山顺德居民医保零星报销手续
参保人在医院收费处未能办理现场即时结算,而办理零星报销的,出院后3个月内带以下资料到就近社保局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受理后社保局于4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金额划付到参保人提供的账户上。带备资料包括:
1.住院收费收据(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并盖有医院相关印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尚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顺德农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
6.市内已联网的定点医院须提供《佛山市参保人员特殊情况就医审核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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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并批准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提交材料
1、现场结算:参保人参保就医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2、零星报销:参保人就医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若市外就医需提供市外就医申请表(原件)、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失业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原件)
办理流程
1、 现场结算:医院门诊特定病种结算窗口办理结算
2、 零星报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联系电话
0757-82981159
办理地点
1、 市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
2、 参保所属的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1、 医院前台:周一至周六24小时;
2、 零星报销: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一、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
(一)参保人自行到市外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保核查人员对参保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在医疗机构现场即时结算,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待遇。
(二)参保人自行到市外未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直接住院并在出院后90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报销手续,按规定享受降低报销比例待遇。
二、转诊(院)就医
(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因病情需要由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其他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或其委托办理人(以下简称代办人)须提供由转出参保人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备案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医疗机构医务(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并录入社保系统。
医务(医保)部门审核后打印转诊(院)回执单交参保人或代办人,并将参保人的申办材料交医疗机构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转院备案表》自转出之日起30日内一次转院有效,参保人超过30日未在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须重新申请办理转诊(院)手续。
(二)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因病情需要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或其代办人须提供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的《转院备案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医务(医保)部门审核盖章并录入社保系统。
医务(医保)部门审核后打印转诊(院)回执单交参保人或代办人,并将参保人的申办材料交医疗机构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存档备查。
参保人在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转诊(院)回执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转入医院办理医保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保核查人员对参保人身份信息的核查。
《转院备案表》自转出之日起30日内一次转院有效,参保人超过30日未在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或需再次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重新申请办理转诊(院)手续。
新生儿中途参保前因病情需要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在成功参保并缴费达账后,由代办人持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备案表》、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诊(院)手续并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三、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院)后需再次复诊住院
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至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因同一疾病遵医嘱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转入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明确复诊医嘱的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后复诊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若参保人未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本手续的,则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不予补办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本条市外就医备案手续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有效,参保人超过30日未在其选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市外就医备案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打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给参保人;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告知参保人需补正的资料。
参保人凭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市外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保核查人员对参保人身份信息的核查。
新生儿中途参保前发生符合复诊条件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成功参保并缴费达账后,由代办人为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四、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
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需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描述急诊情况或抢救记录的病历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急诊、抢救就医备案表》(附件4),到参保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委托他人办理报备手续的,参保人或代办人应在出院90日内申请补办。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确认资料齐备且参保人病情符合《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急诊、抢救范围》(附件5)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打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给参保人;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参保人需补正的资料。
参保人凭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回执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联网医疗机构办理医保登记手续,住院期间应配合医疗机构及医保核查人员对参保人身份信息的核查。参保人在未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备齐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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