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内收养小孩迁移详细办理指南/佛山市市外农民工积分制迁入城镇办理材料
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迁移。
办理材料
1、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3、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999年5月25日至2002年5月16日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被收养人之前确未入户的,可不提供本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4、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向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如需发放(换发)新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移手续时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佛山市公安机关各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佛山市市外农民工积分制迁入城镇办理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卡》。(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
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
注: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
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
注: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
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
注: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大陆居民赴台湾就学,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提交复印件以及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辽宁、湖北六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附发有效期与学制相应(不超过证件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签注字头为“X”)。
办理流程
1、先在互联网上登录教育部门成立的“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址:http://hxla.gatzs.com.cn) 办理相关手续;
2、凭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和办证所需提交的个人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到出入境办事大厅领取窗口排队号;
3、到受理窗口采集指纹并递交申请资料;
4、拍摄现场照;
5、现场刷卡缴费或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6、领取受理回执。
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居民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
(2)非本市户籍居民
广东省内户籍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广东省外户籍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佛山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在我市工作的省内户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
(3)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免交居住证)。
(4)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在我市就业就学亲属连续缴满一年以上社保或登记备案人员工作证明(工作证等)、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与就业就学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5)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交验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6)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交验军官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
(7)暂住本市的华侨
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办理以下签注时还须提交:
1、团队游(L)
申请条件:
团队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还须提交:
赴台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签注种类:
赴台团队旅游游客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可签发最长1年且不超过领队证有效期的多次有效签注。
2、探亲(T)
申请条件:
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还须提交:
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签注种类
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3、定居(D)
申请条件:
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非本市户籍除外),申请赴台湾定居。
还须提交:
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一方父或母的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签注种类
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
4、学习(X)
申请条件:
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还须提交: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签注种类
根据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载明的学制签发相应的多次有效签注。
5、应邀(Y)
申请条件: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还须提交: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签注种类
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6、商务(F)
申请条件:
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还须提交: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签注种类:
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立项批复”,可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6个月或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7、乘务(C)
申请条件:
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还须提交: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签注种类
根据台办批准的“赴台批件”,可签发1年、2年、3年多次有效签注。
8、其他类(Q)
申请条件:
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还须提交:
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签注种类:
根据入台许可期限和有效次数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依申请签发6个月一次有效签注或1年多次有效签注。
佛山市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迁入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佛山市市外农民工积分制迁入城镇办理条件
1.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2.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
3.已由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卡》
注: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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