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迁入办理流程/佛山市市外农民工积分制迁入城镇办理条件
佛山市市外子女投靠父母迁入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佛山市市外农民工积分制迁入城镇办理条件
1.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2.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
3.已由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卡》
注: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未成年子女投靠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申请人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常住户口非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有效证件。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成年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亲入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②父母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被投靠人属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父母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件(常住户口在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常住户口非广东省内的,提供镇级以上计生管理部门签发的父母没有违反政策生育记录的有效证件)。不能提供上述证件的,提交手续完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申请人户口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成年子女照顾父母入户的提供以下材料
①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②被投靠人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申请人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③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房产证》所登记的产权人为配偶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④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⑤父母(子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仅限党政机关、部门)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户籍所在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或其他有效的权威凭证。(证明收原件,其他凭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⑥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和《婚姻(夫妻)关系证明》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佛山市市外农民工积分制迁入城镇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前台受理申请。
2、受理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广东省居住证》(通过居住证管理系统完成)等审核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条件不符、材料不齐等原因暂不批准或退件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所需材料
1、出国定居的提供下列材料:
[1]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出境(港、澳、台地区)定居
[1]经批准单程前往定居的提供下列材料:
①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2]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后取得当地居留权的,提供下列材料:
①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②《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属集体户的收缴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属家庭户且全部迁出的收缴《户口簿》原件)
办理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出具注销证明,并收回《居民身份证》。
【办理条件】
有相关证件证明户口登记一般项目(如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等)发生了变更,需更正的。
【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相对应的证件(如学历证书、结婚证、工作证等);(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如需发放(换发)新户口簿,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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