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信息变更办理材料/禅城区各镇街卫计局电话及地址
办理材料
1、身份证明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婚姻生育变动情况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婚育、节育情况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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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口计生系统办事窗口及咨询电话
单 位联系电话地 址佛山市人口计生局83366151(政策法规)岭南大道北12号10号楼83217062(技术服务)83217061(流动人口)佛山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83325121汾江西路1号禅城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2340755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7楼禅城区计划生育服务站83307902同济路10号祖庙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2000151朝安北路23号4楼83378047朝安南路2号1座2楼石湾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2272666魁奇二路2号2楼83133776惠景路17号张槎街道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2215676建槎路1号5号楼2楼82215672张槎三路2号南庄镇卫生和人口计生局82010683南庄人和路20号85338760
根据2016年顺德区常住居民、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2017年顺德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计算基础如下:
在顺德,社会抚养费具体怎么收?
城镇居民:
超生1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137844元;
本人2016年实际收入高于45948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
超生1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 87849元;
本人2016年实际收入高于2928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
第1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
第2胎子女,城镇居民征收 91896 元,农村居民征收58566元;
第3胎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征收183792元,农村居民征收 117132 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
第1个子女,城镇居民征收275688元,农村居民征收175698元 。
第2个子女,城镇居民征收413532元,农村居民征收263547元。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
城镇居民征收 919 元,农村居民征收 586 元。
实施时间: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1、属政策内一孩的
一孩情况内带夫妻双方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借读生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广东省内户籍人员还需持户籍地办理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1、婚姻发生变动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2、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资料
3、收养的需提供合法收养资料
以下情况,均需提供以上一孩政策内的办理材料
2.属政策内生育二孩的
符合生育第二胎子女的证明(即二孩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决定书),
3.政策外生育的
政策外生育已处理完毕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夫妻双方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收据,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方应同时到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国内居民
①收养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收养人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以及经济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收养人有工作单位的,上述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单位的,上述证明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
③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④送养人的申请书(须签名、印指模);
⑤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送养人所在地的县(区)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⑦由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送养人与被收养人、送养人与收养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确属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证明;
⑧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⑨市、区指定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健康体检证明(市级指定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1张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被收养人应当提交3张5分单人照片,均为彩照。
(2)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护照;
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护照;
②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局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局出具的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送养人的申请书;
2、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3、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派出所或者公证处出具的送养人、被收养人、收养人三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明;
5、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6、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7、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二、收养社会弃婴,须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弃婴检拾地的派出所出具检拾弃婴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有效证明;
3、弃婴公告证明;
4、收养人提供经常居住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情况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检拾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检拾弃婴证明;
3、福利机构应当出具弃婴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抚养过程(成长报告)简介、与收养人签订的协议书、院长身份证复印件、院长签名的送养证明书;
4、弃婴(童)公告证明;
5、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6、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7、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应当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均用A4复印纸):
1、收养人的申请书;
2、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意见;
3、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4、送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5、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有效证明;
(注:监护人为送养人的,须提供监护责任证明;送养人一方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须提供本人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7、收养人的申请书;
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均为复印件);
9、收养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
10、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经济收入、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11、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收养人、被养人的收养体检证明;
1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半身合照2寸3张,被收养人半身照1寸3张,均为彩照。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一)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二) 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六)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的相关程序请致电以下单位咨询:
佛山市民政局: 83330294;
禅城区民政局:88017092;
南海区民政局:86332423;
顺德区民政局:22831193;
三水区民政局:87736972;
高明区民政局:88881562;
佛山市社会福利院电话:82285195;
南海区社会福利中心电话:86435827;
顺德区儿童福利院电话:82268203;
三水区社会福利院电话:87735641;
高明区社会福利院电话:8866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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