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返乡出游、放假开学、节后返岗工作方案来了!
12月2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春运工作专班印发了《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总体工作方案》。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从1月7日开始,至2月15日结束,共40天。《方案》要点如下↓
2023年春运面临新形势新变化
一是春运客流将从低位运行加快反弹,客流总量可能出现大幅度增长;
二是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等物资运输任务艰巨;
三是春运期间人员流动、货运物流活动密集,人员交叉活动频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感染风险高;
四是交通运输长期低负荷运行,设施设备和人员保障安全隐患增加,如管理不到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可能易发多发。
《方案》要求:要扎实推进综合运输春运疫情防控和运输服务保障工作,千方百计确保能源、粮食等重点物资及医疗、民生等物资运输高效顺畅,千方百计打通旅客出行从起点到终点全链条、各环节,确保旅客出发安全、返程顺利。
多措并举保障错峰有序出行
各地要科学精准执行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乙类乙管”各项措施。
不再对乘客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不再实施乘客测温。
不得随意暂停或限制客运服务,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正常通行。
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置各类检查卡点、随意拦截车辆,加快恢复已暂停的客运服务。
各地可结合本地疫情高峰期研判情况,依法采取适当的临时性限制人员流动措施,引导公众尽量避免在疫情高峰出行。
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的城市,可根据需要研究出台春运期间阶段性暂停实行机动车尾号限行的措施。
保障探亲人员错峰有序回家过年和返岗。各地可探索实行弹性休假、错峰休假政策,降低公众集中出行压力。
务工人员集中输出地、输入地要加强衔接配合,引导和保障返乡返岗务工人员安全、健康出行。
返乡返岗出行需求相对集中且具备条件的,可结合实际组织开行务工人员包车、专列(包车厢)、包机等“点对点”运输。
进一步优化校园疫情防控和教学计划安排,避峰错峰安排春季开学返校。原则上,高校应尽可能避免在春运期间开学。确需在春运期间开学的,要坚持“一地一案”“一校一策”“一级一策”组织开学返校,尽量避开春运返程客流高峰期。
离校返校出行需求相对集中且具备条件的,可组织开行学生包车、专列(包车厢)、包机等“点对点”运输。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大数据分析,认真研判春运期间群众自驾出行态势,引导自驾人员合理选择出行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避峰错峰出行。
各地要提前发布春节期间文化旅游消费政策,严格落实优化后的文化旅游行业疫情防控措施。
加强数据监测,及时共享游客规模、运力等信息,统筹做好运游衔接和运力调配。
针对大范围疫情感染、恶劣天气、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制定完善滞留游客处置应急预案,及时有序做好滞留游客疏运工作。
针对走亲访友、农村赶集等集中出行需求,通过加密城乡公交和农村客运班线服务频次、延长运营时间、开行赶集班、增加预约响应服务等方式,加大农村交通运输服务保障力度。
提高交通物流运行效率
严格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优化政策。将交通物流从业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
不再查验货车司机、船员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对跨区域流动货车司机开展落地检。
严禁擅自关停关闭交通物流基础设施,严禁以任何形式限制运输服务。
重点港口、机场、铁路货站、物流园区、邮政快递分拨中心,及航道、通航建筑物、引航机构等运营管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一线人员预备队,必要时可实施轮岗备岗制度,进行封闭管理,确保突发情况下重点物流枢纽运行稳定。
各地要加强运力调度,做好应急准备,全力确保今冬明春能源、粮食、农机农资等重点物资干线运输和集疏运高效运行。
强化重点物资运输公路服务联合保障,坚决防止发生长时间、大范围车辆拥堵。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国家统一目录内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新冠病毒疫苗货物运输车辆免费便捷通行。
高速公路和水上服务区确需关闭部分区域的,要保证加油、如厕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正常运转。
严禁随意暂停或拒绝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船员合法权益。
科学精准做好春运疫情防控
制定并落实春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南。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优化措施及“乙类乙管”各项措施。
有条件的公路服务区,可设置车辆停放和司乘人员休息专区,为具有发热等症状的群众提供饮水、如厕、休息等服务。
组织交通运输一线从业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实行症状管理。从业人员要尽可能减少社会面接触,如出现发热等症状,必要时可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原则上不安排出现发热等症状的人员从事运输活动;对出现症状已超过7天或者症状消失的,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从业人员工作。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
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公众在春运期间理性出行、错峰出行。
乘客旅行途中全程佩戴口罩、主动减少聚集,坚持勤洗手、咳嗽礼仪、保持人际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
交通运输经营服务单位出现新冠病毒感染者时,工作场所不封控,同工作场所人员不隔离。出现突发规模性疫情时,及时启用关键岗位预备队,及时调度投用储备力量,确保春运期间重点枢纽场站不关停、重要运输通道和线路服务不中断、重点物资运输不断链。
关于春运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
充分考虑2023年综合运输春运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交通运输工具长期停运或低频运行、驾驶员技能生疏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高度重视春运期间恶劣天气和客流大规模增长对运输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全方位、全链条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对所有投入春运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全面开展检查维护,坚决杜绝运输工具和设施带“病”运行。
对非法营运、“三超一疲劳”等重大问题隐患,依法依规处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
各地要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必要时可对驾驶员等一线从业人员实施“两点一线”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感染率。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意见从四方面提出30条具体服务保障举措,从消费端、生产经营端、市场秩序三方面入手,增强消费信心,提升消费意愿。
意见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整治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严格保护依法成立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治理哄抬物价、收取高额快递费用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因快递人员擅自使用快递商品、违规打开快递包装、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商品丢失、毁损,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依据免责条款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经营者向消费者盲发快递,消费者请求无条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同时,意见加强生产经营者权益司法保护,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依法规范违法限制生产经营者建设汽车充电设施、无理阻碍业主建设汽车充电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整治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在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方面,意见依法规制平台强制“二选一”、歧视性待遇、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强制搭售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对接消费领域失信名单制度,推动共建失信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披露平台,构建有利于增强消费信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妥善处理涉商品流通等案件,依法纠正违法设卡、阻碍物流等不当行政行为,推动跨区域物流畅通有序。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某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可拆式停车区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可拆式停车区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2-JKCZFL-W1003
三、项目概况:
(一)采购内容:
(具体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采购需求书”内容)
(二)签订合同后 30 日内货到甲方指定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如因疫情原因无法准时完成,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可推迟交货期,但推迟时间最多不超过原供货期30天)
(三)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四)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进行报价,且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限额及各分项综合单价。投标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费、税费、运费、质保期的维保费、培训费、维修工具费、易损易耗件费用等,确定中标后,招标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五)投标人必须就所投包内容全部响应并提出唯一完整报价,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职业许可证)复印件,如依法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予登记】;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后出具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 有依法缴纳税收【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3个月的税收证明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至今连续3个月的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如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为非外资(含港澳台,下同)独资、非外资控股企业【投标人须提供《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非外资(含港澳台)控股企业书面声明》及《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作要求)】。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军队采购网”网站(www.plap.cn)失信名单和黑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网站查询页面截图】(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军队采购网”网站(www.plap.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已报名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一)本项目采用网上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登陆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gdebidding.com)注册后购买招标文件(详见网上购标操作指南)。标书款支付方式电汇或网上支付,不接受现金。(开户名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44001863201053034613)。
注:我中心只开具对应金额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售时间:2022年12月28日起至2023年01月10日;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
(三)投标人成功购买后,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以1份PDF形式上传: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职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非外资(含港澳台,下同)独资、非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投标人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表;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网页查询截图;
说明:以上要求为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的报名条件,仅作为发放招标文件依据。凡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其具体投标资格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当天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及现场查询内容(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判定。
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01月18日09时00分至0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二)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01月18日09时30分。
(三)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115号宏宇国金大厦B座902单元
(四)递交方式: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七、开标时间、地点
(一)开标时间:2023年01月18日09时30分。
(二)开标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115号宏宇国金大厦B座902单元。
八、信息发布媒体
本招标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https://www.plap.cn/)、中国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gov.cn/)及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http://ggzy.foshan.gov.cn/)上发布。
九、招标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先生
电话:18588035755
联系地址:佛山市
十、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工、陈工
电话:020-66341923、020-66341768
电子邮箱:zbqb2020@126.com(如电话临时无人接听,请将咨询事项发送邮件至本邮箱,我司收到后将会尽快回复)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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