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广东人社APP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认证?
2015.1.1-2015.6.30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
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分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两个部分:
单位缴纳:0.5%
个人缴纳:0.5%
计算公式
单位缴费=1310元×0.5%=6.55元
职工个人缴费=1310元×0.5%=6.55元
失业保险总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13.1元
注: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比例也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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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APP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认证(失业签到)?
第一步:使用智能手机下载并安装“广东人社”APP,登录进APP,认证前先把定位设定为“佛山市”;然后进入“待遇资格认证”应用,点击“失业签到”。
第二步:进入“失业签到协议”页面,阅读“办理须知”,并进行确认。
第三步:进入“失业金网上签到”页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勾选“请阅读操作指引”,点击“进入失业签到”。
第四步:确认个人信息,进行人脸检测,检测完毕后系统弹出验证结果,失业金签到完成。
注意事项:
1、签到时间:自6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认证时间,由原规定的每月1-10日,提前至上一个月任意一日均可认证。故领取7月份失业金人员,请于6月1日-30日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认证。
2、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起开始办理领取资格认证。
3、不要连续2个月错过认证时间。对于未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恢复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次月起继续发放并补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资格认证的,视同重新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佛山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2、职工、失业人员按照第1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4、失业人员按照第3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凭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失业人员在取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第3条规定条件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作出书面支付决定,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书面支付决定之日起计算。
5、职工、失业人员按照第1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人员按照第3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转移的基金数额为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点五倍。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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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自主创业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手续
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25日(工作日)。
办理地点:所属镇(街道)社保办事处。
办理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并填写《佛山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勾选自主创业类待遇项)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不是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时,还应提供相关的股东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待遇划入本人社保卡内,未办理社保卡的提供本人农商银行的恒通卡及银行出具对应的《恒通卡卡号与账号对照证明》,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发标准:
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取期限×月失业保险金
其中,“月失业保险金”按已领取的最后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如没领取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申请核定当月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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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2015.6.30佛山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1310元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上限为2013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96元的300%即12588元。
参保人2013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注: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基数为:1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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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办理材料
职工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办理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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