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召开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
2023-03-17 09: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3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传达推动“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精神,总结2022年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进展情况,安排部署2023年重点任务,审议并原则通过《危险废物重大工程建设总体实施方案(2023—2025年)(送审稿)》、《区域核与辐射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项目总体建设思路(报批稿)》。
会议指出,推动“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是扩大国内需求、稳住经济大盘的重要支撑,也是推动“十四五”规划实施的重要抓手。2022年,生态环境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实施,成立生态环境部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实施《关于扎实推进“十四五”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实施的通知》,初步建立重大工程台账系统,牵头实施的大气污染物减排、水污染物减排与水生态修复、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核与辐射应急监测等领域5项重大工程进展顺利,重大项目建设环评要素保障有力有效,为稳住经济大盘发挥了积极作用。
会议强调,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生态环境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要求,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方向,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做好重大工程的中长期谋划,形成施工图和路线表,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要加快推进危险废物“1+6+20”重大工程建设,健全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要稳步推进核与辐射应急监测物资储备库建设,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切实保障核与辐射安全。
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保障,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推进重大工程落实落地。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及时研究重大问题,总结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推动“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衔接,定期调度重大工程有关情况,全面掌握实施进展,按要求做好重大工程实施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推进中的困难。相关司局要加强对地方实施的重大工程任务的指导帮扶,及时推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有关项目落实见效。
生态环境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翟青、董保同出席会议。
生态环境部核安全总工程师,综合司、科财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固体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环评司、环境规划院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3-03-17 09:59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李欣北京报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在综合考虑申报城市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基础上,确定了19个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
《通知》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方根据《关于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深化部门协作联动,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
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山西省晋城市、运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莆田市,山东省烟台市、临沂市,河南省郑州市、开封市,湖南省株洲市,四川省内江市,陕西省延安市、榆林市,甘肃省张掖市、白银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转变高耗水发展方式 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答记者问
本报讯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明确了首批纳入试点范围的19个城市。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试点工作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支持措施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我国水资源紧缺,同时污水再生利用水平却不高,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已处理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的程度,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就直接排放,十分可惜。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是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在一定区域统筹用于生产、生态、生活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
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1月,发展改革委会同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重点工程,要求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污水资源化的决策部署,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形成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的经验做法。2022年,四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专家开展了2022年试点评审,统筹考虑工作基础、实施意愿和推广示范效果等因素,确定了首批试点城市名单,启动试点实施工作。
问: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这也是新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总要求。为此,要着力构建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就是体现了这一要求。
做好试点工作,有利于转变高耗水发展方式,缓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矛盾;有利于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人居环境品质;有利于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不仅如此,开展试点还可以带动周边区域开发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闯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的新路,探索生态经济化的特色发展路子,实现经济增长、山川增绿、产业增效、群众增收。
问: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主要有哪些任务?
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城市主要承担六项试点任务:一是合理规划布局。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安排相关建设改造项目,确保再生水利用目标可达、重点项目可落地、政策措施可持续。二是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对纳入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的污水处理厂加强源头管控、规范过程管理、严格末端监管,确保出水达标。三是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准确把握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功能定位和选址要求,合理确定设计规模,与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再生水利用和调配能力相匹配。四是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蓄库塘,形成合理的再生水调蓄能力,完善再生水管网设施。五是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农业灌溉等用途,完善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六是加强监测监管。做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全过程水质水量监测,加强纳管工业企业排查评估、相关工程运维管理和再生水调蓄库塘环境管理,保障再生水利用安全。
问: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试点实施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坚持区域统筹、加强协同。在区域层面统筹再生水生产、调配、利用各环节,推动形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治理体系,加强部门沟通,做好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政策,合理布局再生水生产、调配和利用设施。三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着力完善水资源价格政策,严格取用水管理,清理不利于再生水循环利用的政策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实现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健康发展。四是坚持规范管理、力求多赢。建立健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管理体制机制,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加强监测监管,保障用水安全,改善缺水地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发挥再生水利用综合效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试点城市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遵循这四项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围绕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强化力量配置和工作协同,加强政策激励和监督管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问:相关部门将如何支持推动试点工作?
答: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指导试点城市建立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项目内容和建设时序,加强资金政策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早发挥试点效益。主要从三个方面推动试点工作。
一是强化指导调度。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重要问题,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对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指导各地统筹谋划、整体申报。引导各地落实地方资金,对列入试点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试点城市符合放贷条件的项目给予融资支持。落实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量认定范畴等支持政策。
三是做好宣传推广。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城市的好经验好做法,力争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
2023-03-17 10:01 来源:中国环境报
本报记者李欣北京报道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的审批权限,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
《实施意见》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为落实上述规定,《划分方案》明确流域海域局所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相应的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省界缓冲区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全部由相应的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各流域海域局根据流域实际,商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研究确定范围。
《划分方案》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结合流域水系特征,衔接“十四五”国考断面设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要求,共明确了352个省界缓冲区和115个存在省际争议的河湖(段),确定了起始断面和终止断面位置;同时明确了长江、黄河、松辽和珠江流域(海域)所辖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名录及范围。
《划分方案》是流域海域局依法依规开展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的重要基础。《划分方案》的印发将有利于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答记者问
进一步细化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
本报讯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划分方案》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划分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生态环境部法定的一项行政许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流域海域局)负责实施,并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为落实上述规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划分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这是流域海域局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重要依据,也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的重要基础。
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分哪几类?
答:按照《实施意见》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划分方案》进一步明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流域海域局所辖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二是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 年)》的352个省界缓冲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三是长江、黄河、松辽和珠江流域海域局所辖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名录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四是存在省际争议的115个河湖(段)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问: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主要考虑了哪些因素?
答:流域海域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等工作。为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管理等要求,生态环境部原则上不负责审批入河排污口,主要是做好指导监督。《划分方案》在确定设置审批范围时,主要考虑到环境影响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要求,协调好省际间、矛盾突出地区上下游、左右岸关系,授权流域海域局负责审批位于省界或国境边界以及环评文件由国家审批重大项目的入河排污口,充分发挥流域海域局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
问:如何根据《划分方案》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答:《划分方案》已经印发,流域海域局要严格遵照执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权限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快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不断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部将不定期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情况进行调度,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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