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3年度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区党委宣传部、市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文广旅规字〔2021〕1号)的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将结合每年申报项目、资金总额等因素,在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电影剧本创作生产、电影拍摄服务、电影发行和放映、电影展映活动等给予资助;对获奖影片、电影精品、电影制作、等给予奖励。
(二)申报主体需按照《广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提供具体可考量的实质性材料。同一项目一年内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获得本办法的一次扶持。
(三)仅限于在广州注册的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于2023年度启动或上映的项目,以电影剧本备案、公映许可证(出品、摄制单位)批复时间、上映或活动申报获批时间为准。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项目分为资助类和奖励类两类。
资助类项目包括:重点影片创作与生产、电影拍摄服务支持单位、电影展映活动、发行和放映等。
奖励类项目包括:获奖作品、优秀影片、广州出品赴海外参加国际A类电影节展的电影项目、电影拍摄基地及园区等。
(五)市委宣传部委托专业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资金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而无需事先征得参评企业许可。
(六)申报企业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凡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三个年度的资金申报资格,对于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的填写和核查
1.各申报单位实名注册和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网址:http://www.gdzwfw.gov.cn),根据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的申报指南,下载《广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2.按申报类别顺序依次整理好申报材料。每一个申报类别所需材料,根据指南所要求的申请材料依次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二)申报材料的报送
1.各申报单位须于2023年4月1日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相关项目,上传加盖公章的《广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申报书》扫描件及其他申报材料的电子版。
2.经过初审后,合格单位须于2023年4月10日前,将装订成册的纸质版项目申请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政策兑现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逾期不予受理。
3.各申报单位所上传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必须一致。
(三)专家评审和审核。
(四)公示。我部对拟定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五)下拨。资金安排计划报财务部门批准后,按程序和相关规定下达资金。
三、申报材料
1.《广州市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申报书》(资助/奖励类)。
2.申报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诚信承诺书。
4.所申报项目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获奖证书、具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项目进度以及具备佐证效果的图片和文本资料等。
5.指南及具体通知文件中列明需提交的其他申报材料。
四、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资金申报,是贯彻落实《广州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各填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核查工作,确保本次申报工作质量和效果。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产业扶持项目)申报指南.wps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2023年3月21日
(联系人:刘建鹏,联系电话:83105580)
- 项目名称: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围挡绿植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3-1221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3年3月22日 0时0分~2023年4月11日 10时3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1365.892626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申请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申请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投标人应提供有效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484886.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投标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申请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3年4月11日 10时30分 - 2023年4月11日 12时0分
- 开标地点:第14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3月22日 0时0分 - 2023年4月11日 10时30分
- 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3年4月11日 10时15分 - 2023年4月11日 10时3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4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数字化发展,完善品牌展会评定制度,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3月14日
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16〕25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评定工作,引导广州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依据《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规〔2021〕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展会是指在我市专业展馆定期举办,具有相当规模与较强的社会(或行业)影响力,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经济贸易展览会。
第三条 广州市品牌展会分重点品牌展会、优质品牌展会和成长型品牌展会,根据当前会展业发展情况,评定数量一般分别不超过10、15、20个。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品牌展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未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多个主办单位联名的委托协议。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四)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或每两年在广州线下举办一届(含)以上,并且在广州已经连续线下举办五年(届)以上,其中重点品牌展会须在广州已经连续线下举办十年(含)以上。疫情等特殊时期不能线下举办的项目,须在特殊时期前已达到上述线下举办年限要求。
2.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至少已举办一届。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前已在广州连续线下举办五年(届)以上的,在特殊时期线上举办可视为线下举办的延续。
3.展览面积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重点品牌展会项目、优质品牌展会项目单届面积须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成长型品牌展会项目单届面积须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疫情等特殊时期不能线下举办的项目,以疫情前一年线下举办面积确定。
4.申报项目名称须与实际展会名称一致,且名称中表明展会性质、内容和特征的基本部分原则上至少五年不发生变化。因展会升格或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须变更名称的除外。
5.申报项目名称不包括举办年份、届别。同一个展会分期、分类别、分季度举办的,统一以一个展会名称申报。
(五)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或在一届展会中同时举办其他名称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名称及其相关资料数据提出申请。
(六)申报单位同意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广州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认定发布的程序进行。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真实、可信的展览数据和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广州市商务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二)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评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拟定广州市品牌展会名单征求行业协会、专家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
(三)社会公示。广州市品牌展会名单经审核后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市商务局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品牌展会资格。
(四)认定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认定为广州市品牌展会。
第六条 市商务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展会数据核查工作,相关核查结果将作为品牌展会认定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可依据有关规定申报享受政策、资金支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主办、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举办的展会,可依程序认定为品牌展会,但不再额外享受资金支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可在政府宣传渠道如宣传推介会、报纸刊物、广州市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等进行重点宣传和推介。
第九条 品牌展会等级认定结果可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招商和招展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情况的有关资料。品牌展会有义务加强本展会的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维护好本展会品牌形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广州市商务局建立品牌展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品牌展会,在参评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品牌展会称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和广州市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相关公告。
(一)申报单位以虚假数据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二)展会项目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展会项目自下一年度起连续两年未在广州举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8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品牌展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品牌展会指标体系相关术语释义
附件1
广州市品牌展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展览总面积 (平方米) | 22 | 3万㎡(含)得9分,3万㎡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000㎡增加0.5分,满22分为止。(满分需16万㎡) |
2 | 境外参展商数量 (家) | 8 | 10家(含)得1分,10家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家增加0.1分,满8分为止。(满分需80家) |
3 | 境外参展商国别和地区数量 | 2 | 境外参展商来自10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得2分,10个以下不得分。 |
4 | 省外企业参展面积占比(%) | 12 | 占比达5%得1分,5%以下不得分,占比每增加1%得0.5分,满12分为止。(满分占比需达27%) |
5 | 观众人数(人) | 15 | 0.2万(含)得1分,0.2万以下不得分,每增加0.1万增加0.1分,满15分为止。(满分需14.2万) |
6 | 境外观众人数(人) | 8 | 100人(含)得1分,100人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0人增加0.1分,满8分为止。(满分需3600人) |
7 | 境外观众人数国别和地区数量 | 2 | 境外观众来自10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得2分,10个以下不得分。 |
8 | 线上展会 | 2 | 同期举办线上展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9 | 特装展览面积比例 | 5 | 所占的比例30%(含)以下不计分,30%以上每增加1%增加0.1分,满5分为止。(满分需80%) |
10 | 专业论坛规模与规格 | 6 | 规模300人以上,演讲者级别达到:行政嘉宾部委以上,或行业领军人物,或学术嘉宾院士以上,并且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达到1场或以上(6分);规模200—300人,演讲者级别达到:行政嘉宾厅级以上,或行业领军人物,或学术嘉宾教授级以上并且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达到1场(4分);规模100-200人,演讲者级别达到:行政嘉宾局级以上,或行业影响力代表人物,或学术嘉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达到1场(3分);以上均不符合(0分) |
11 | 展会存续性 | 8 | 一年举办一届或两年举办一届的展会,如连续举办满5(含)届(年)得4分,5届(年)以下不得分,5届(年)以上每增加一届(年)增加0.2分,满8分为止。一年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展会,当年分值计算只算一届,增加分值计算类推至上一年,同样只算上一年的一届。(满分需25年) |
12 | 展览收益 | 7 | 展览毛利率为正数开始计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0.15分,满分7分为止(满分毛利率需达到46.6%) |
13 | 全国展览行业分类排名 | 3 | 全国展览行业分类排前3名的,第1名得3分、第2名得2分,第3名得1分。 |
100分 |
附件2
品牌展会指标体系相关术语释义
根据展览项目专业性特点和发展规律,建立相应的基础性指标和公共性指标,具体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1.展览[会]: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有限时间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
2.经济贸易展览会:以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会。
3.展览总面积:展览组织单位租赁展馆室内外并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含单独租赁的会议室、办公区、仓储区的面积。
4.境外参展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的参展商。
5.省外企业参展面积占比: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东省之外的参展企业展台面积占展览净面积的比例。
6.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总和,赠送展台以及主办方的展台不在统计之列。
7.观众人数:展览会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览会的观众数量,多次观展只能被计入一次。
8.境外观众人数:登记且有效的通信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外(含港澳台)的专业观众数量,多次观展只能被计入一次。
9.专业活动:是指围绕展会,为提升展会品牌、品质,引领行业发展趋势等策划、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培训、赛事、新技术或新产品发布会、研讨会等。
10.毛利率(Gross Profit Margin)是毛利与展览会经营收入的百分比,其中,毛利是展览会经营收入与展览会经营成本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毛利率=毛利/展览会经营收入×100%=(展览会经营收入-展览会经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11.展览会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展览会主、承办单位收取参展商的参展费和展览会门票销售、广告赞助等销售收入。
12.展览会经营成本:包括举办展览会所需的直接费用支出,包括展馆租金、搭建会务、招商招展、宣传、差旅等费用,不包含人员劳动报酬和日常办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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