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
为落实市委提级巡察对我区过“紧日子”工作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采购活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区财政局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重点加强对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需求、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重点环节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二是加快建章立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特点,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督中存在的风险,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三是加强指导监督。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督促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2023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餐饮浪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氛围,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番禺区石壁街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7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番禺区石壁街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1日,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餐饮店并未按要求改正,该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局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4月14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处200元罚款。
二、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埔区南岗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三、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广州某日式料理餐饮有限公司悠方分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3月28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某日式料理餐饮有限公司悠方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其经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了最低消费额(告知入座包间的消费者需最低消费3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四、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吃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吃店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五、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悦和方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广州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悦和方分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六、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增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
七、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花都区赤坭镇某麻辣烫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花都区赤坭镇某麻辣烫店没有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第(七)项规定: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图:荔湾区2023年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活动现场为居民义诊)
(图:荔湾区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女性宫颈癌筛查与防治”主题讲座现场)
2023年4月15-21日是第29个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4月18日上午,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荔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荔湾区彩虹街道办事处、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荔湾中心医院、荔湾区彩虹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合在彩虹街道园中园广场举办2023年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宣传活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癌症防治 全面行动——全人群 全周期 全社会”。
活动现场设置肿瘤防治健康科普知识展架10个,发放大肠癌筛查、城市常见癌症早诊早治、肿瘤防治等多种宣传资料;组织32名专家现场为300多名群众进行肿瘤防控知识、常见慢性病防控知识、健康保健常识等科普宣传,免费提供现场健康咨询,为居民答疑解惑,同时为居民开展免费测量血压和血糖,让群众获得真正的实惠;活动现场还开展了防癌知识有奖问答,居民踊跃参与,现场气氛热烈。
当天上午荔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联合开展“关爱妇女,医疗进社区”活动,在园中园居委小会议室举办“女性宫颈癌筛查与防治”主题讲座,为居民送上女性保健、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促进居民积极参与宫颈癌筛查。
本次宣传周活动,旨在助力健康荔湾、健康广州建设,贯彻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要求,不断提高全社会癌症防控意识,并积极营造全民防癌抗癌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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