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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经营危化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10-31     人气:740     来源:广东应急管理     作者:
概述:......

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度

案例名称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依法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非法生产经营;涉案金额巨大;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会同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和阜沙镇应急管理局对位于中山市某镇工业园的中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62860724.7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258651.0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调查询问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样取样凭证、鉴定报告及其他证据材料。

  处理结果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0月25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向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1)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62860724.70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由于某公司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巨大,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50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2860724.7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涉案金额达258651.0元,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15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8651.0元人民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某公司给予并处65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3119375.7元人民币、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实施行刑衔接

  由于某公司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数额巨大,涉嫌触犯刑法,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实施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行刑衔接。公安部门于2023年1月4日进行立案侦查。

  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2022年11月9日,某公司向中山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023年4月4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书,申请法院对某公司尚未缴纳款项63119375.7元人民币实施强制执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4月8日受理了行政非诉案件申请。

  典型意义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或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且未取得延期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本案当事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并被注销后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同时超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贸易经营)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合计3684.443吨,违法所得金额631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由于案情重大,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案件调查组,并开展抽样鉴定、现场勘查、询问调查、异地调查取证、专项审计等各项调查工作,整理汇总证据材料四千余份,查实当事人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中山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严格审慎执法,对当事人罚没金额高达6376.9万元,同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刑衔接,在广东省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起到很强的震慑效应,既维护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权威,又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于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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