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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区2022年度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申报工作开始啦!

时间:2023-03-16     人气:1202     来源:祖庙微新闻     作者:
概述: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22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工作要求......

禅城区2022年度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


申报工作开始啦!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


2023年3月13日-21日进行申报


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100亿元以上的企业


最高可获得


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100%扶持奖励金额


👇👇👇



@禅城各企业: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22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工作要求,现开展佛山市禅城区2022年度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扶持奖励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禅城区,并进入禅城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批发类企业。


2.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需主营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 60%以上,年销售额不少于 5 亿元人民币。


3.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所涉及扶持事项。


4.经营期内,申请奖励前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办法不予扶持


1.被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2.扶持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正在迁出禅城区行政区域,或工商注册地不在禅城区的。


扶持奖励标准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1.对申报期内销售额在 5—50 亿元(不含 50 亿元)之间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0.4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6%,则计算标准提高至 0.55‰;若同比增长达 10%,则计算标准提高至 0.6‰。


2.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 50—100 亿元(不含 100 亿元)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0.5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6%,则计算标准提高至 0.6‰。


3.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 1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 0.6‰。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扶持奖励封顶标准


1.对申报期内销售额在 5—100 亿元(不含 100 亿元)之间的企业,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80%。


2.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 1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100%


申报材料


1.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彩色原件上传;


2.申报期销售发票电子清单,上传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原件电子文档;


3.申报期及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4.申报期及上年度缴纳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5.禅城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界面截图;


6.  “ 信用中国 ” 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信用信息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截图。


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单位(企业)于 2023年3月13日至3月21日期间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禅城分厅(https://fsfczj.foshan.gov.cn)按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办理部门及受理窗口


办理部门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受理窗口


申请人若需现场咨询和申报指导可前往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服务大厅)。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智慧新城3座1层。


注意事项


(一)扶持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具体时间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扶持办法中同比增长达标部分奖励为全年同比增长达标,不以季度计算,4月、7月、10月均按企业基础奖励计算标准比例进行扶持奖励,不对其同比增长达标部分进行奖励;企业申报期内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6%部分奖励统一在次年1月进行扶持奖励。


(二)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扶持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年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禅城实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总额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期内购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总额的50%计算,以上数据均以税务部门核实的为准。


(四)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达”“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五)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支持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我区所有涉企扶持奖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对有效期内符合奖励条件但尚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发放奖励资金的,仍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继续执行。


联系方式及附件


扶持奖励网上申报过程中,如遇相关技术疑问请咨询系统平台技术部门(联系电话:0757-83282211,工作日8:30-18:00),如遇相关政策疑问请咨询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商业发展科(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23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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