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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商业保险赔付不可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2-06-24     人气:9858     来源:www.ss.gov.cn     作者:
概述:黄某于2020年3月21日入职某不锈钢公司,从事金属轧制工,某不锈钢公司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但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括“甲方为乙方投保的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获得赔偿的......

商业保险赔付不可抵扣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20年3月21日入职某不锈钢公司,从事金属轧制工,某不锈钢公司没有为黄某购买社会保险,但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包括“甲方为乙方投保的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获得赔偿的,该赔偿款属于按照法律规定或协商约定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总赔偿款之内”。黄某于2020年3月26日因工受伤,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取得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款252000元。2021年2月,黄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某不锈钢公司认可工伤事实,但以其自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理赔款中予以抵扣为由拒绝支付。黄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资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该理赔款是否可抵扣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抵扣条款是否有效。

【案件评析】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保护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遭受工伤,用人单位应参照相关社会工伤保险法规的标准承担劳动者的全部工伤待遇;其次,用人单位购买的是意外伤害险,而非雇主责任险,性质上是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若允许用商业保险赔偿款冲抵工伤待遇补偿款,则实际放任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最后,劳动合同中有关限制或免除对申请人工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无效,并不能视为协商一致的自愿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不锈钢公司支付黄某工伤待遇264140.24元。某不锈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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