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户口迁入材料(公务员录用入户的)/佛山毕业生回原籍入户办理材料
佛山市外迁入录用公务员入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公务员录用证明。
[3]手续完备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国(省)属单位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录用单位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
[4]毕业证。
[5]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
[6]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学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1]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其他地方工作的,已落户地公安户政部门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或新的报到证直接签发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往改派出工作单位所在地。
[2]毕业、退学、休学学生的子女已入户所在学校,并一起从学校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迁回原籍的,给予一起办理入户手续。
[3]户口在校小孩随迁回原籍,要同时提供出生证、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4]已将户口迁入院校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就读期间父母一方已迁入我市、一方在原籍的应当回生源地入户。父母双方都已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可参照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入户条件申请迁入。
佛山户口迁入材料(高技能人才入户的)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
[4]申请人、配偶、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7]父母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佛山市内签发的父母有效期内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暂住地址登记必须与申请人一致)。
[8]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9]迁入集体户的,提供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10]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供该家庭户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户主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及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及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11]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12]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均可
1.男性50周岁或以上、女性40周岁或以上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含享受低保临界待遇的失业人员);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失业的残疾人;
5.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6.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7.戒毒康复人员;
8.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
2.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合伙经营。
3.已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经办人须查实就业失业管理系统和)。
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材料
顺德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表
佛山户口迁入流程(高技能人才入户的)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条件: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且已由就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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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以被投靠方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居住地为条件,不受婚龄、年龄限制,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及独生子女不受婚姻状况限制)可随迁入户。
办理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1份);
2. 申请人、配偶、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 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加盖公章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 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 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收原件(1份);
(1)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法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 被投靠人与入户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证明类收原件(1份),证件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 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 已婚(含离婚、丧偶)的独生子女随迁的,提供独生子女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 已婚(含离婚、丧偶)的在校就读子女随迁的,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收原件(1份);
10. 入户地址房产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 入户地址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收原件(1份);
12. 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同时提供租簿和交租记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3. 49周岁以下已婚(离婚)育龄人员(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1份)。
办理流程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请;
2.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区公安局;
3. 区公安局审核;将审核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4. 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后续流程:
1. 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2. 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地点办理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受理地址:
1.入户地(或户籍地)在祖庙、张槎、石湾街道区域,受理地点为:禅城区魁奇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三楼。
2.入户地(或户籍地)在南庄镇区域,受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绿岛湖办证大厅。
办理时限及费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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