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支付比例调整/佛山市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稳健、可持续发展,引导参保人合理求医问诊。
根据新推行的药品目录调整政策,我区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延伸网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比例由100%调整为90%。
支付比例调整自2015年1月1日零时开始执行,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配合居民门诊药品目录的增大,支付比例调整后,将进一步满足基层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以及患者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的用药需求,减少医疗资源浪费,促进合理治疗,规范医疗行为,提升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质量。
城镇居民办理条件需符合以下条件:
1、凡不具备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都应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所在区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
2、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学龄前或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并在外地(含港、澳、台)已入户的子女,可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由个人缴纳全部保险费。
一般情况下,新型社保卡内医保个账的金额不能提现 ,只能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刷卡使用 ,但若参保人因各种原因在本市已经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可申请办理职工医保个账资金余额的提现。
住院起付保准
医保卡的正确使用方法
1、门急诊刷卡付费 : 一般十来元的门急诊挂号费刷了卡之后就才几元钱。
2、药店买药 : 尽量选取在医保范围内的的药品,按需购买范围外的药品 。
注意: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3、住院结算 :
住院费用自动划走,除去自付的部分,按照报销比例,其他收费。
以下费用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 、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城镇居民医保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本所属的社保机构申请;
二、或申请人先到居(村)委、社区提交申请材料,居(村)委、社区持已盖章确认的《参保申请表》纸版和电子版到所属镇街的社保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三、社保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四、居民医保年度继保,原扣费账号有变更的村(社区),需与区社保局、银行重新签订《居民医保扣费协议书》。
五、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居民医保政策的人员可办理中途参保手续
1、参保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户口本所属的社保机构申请,或到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办理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村(社区)委每月25号前填写《中途增员表》和已受理的相关资料送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 佛山禅城区保障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在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本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2、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适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
3、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米(含12平米)以下;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二、佛山禅城区保障房申请资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非本区城镇户籍人员必须提供居住证或劳动(聘用)合同;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或工作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以及上一年度个税纳税清单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区交纳社保、公积金证明材料;
5、本区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及计划生育证,属违反计划生育的,应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关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7、户口在本区且在本区居住,但在外地工作的,如果是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交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已经享受保障房等优惠政策的证明,如果不是共同申请人的,应提交收入证明;
8、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土地、非住宅房产、汽车的,应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10、诚信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禅城区专家公寓合理使用,提高服务水平,营造安定有序、舒适文明的生活居住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禅城区专家公寓是为来禅城区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及创业的高级人才短/长期居住而提供的生活周转房,产权归属禅城区政府。公寓实行零租金限期使用的原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公寓入住与退出程序的审批和有关手续的办理,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公寓管理与维护。
第三条专家公寓实行规范化管理,统一配备家具和家用电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公共安全值班、日常管理、环境保洁及设施维护。受委托的管理公司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专家公寓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住条件与退出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入住专家公寓的条件
(一)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某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才等科研型领军人才。
(二)带技术、项目到禅城区进行产业化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三)带技术、项目到禅城区进行产业化的海外留学归来并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才。
(四)进入禅城区重大创新平台、创新基地工作、承担省以上重大科技立项的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家。
(五)在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从事科研工作,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专家。
(六)入住人员要求必须是专家及其直系亲属(专家配偶及其子女)。
第五条 专家公寓入住期限最长为叁年,期满后,入住专家应按期搬出公寓。
入住专家如需延长公寓入住期,应由所在单位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由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批准。
入住专家租住合同期内,因工作调动离开禅城区者,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有权将其公寓收回。
第六条 入住程序
(一)用人单位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专家入住公寓书面申请并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区经济促进局向符合入住条件专家发放《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通知书》。
(二)入住专家持《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通知书》与用人单位、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签署《佛山市禅城区专家公寓入住协议书》。
(三)入住专家办理入住手续,填写住房卡,清点设施、设备,确认各种仪表指示数,填好清单后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公寓钥匙。
第七条 对外国专家按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寓费用支付
(一)物业管理费按规定标准由入住专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二)住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垃圾处理等有关费用由入住专家缴纳。
(三)入住公寓期间,公寓内固有设施(含配备的家用电器、家具)如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发生的费用由入住专家自行承担。
(四)对于入住专家拖欠费用的将按收费部门的规定依法追缴。
第九条 搬出公寓的程序和手续
(一)入住专家租住到期或中途搬出公寓需持最后的一次交费作凭证与物业管理公司清点公寓内各项设备、设施。
(二)入住专家对损坏的公寓内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三)入住专家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移交公寓各种卡证、钥匙。
(四)入住专家应在合同期满 7 日内搬出公寓。
(五)入住专家若中途停租公寓应提前 15 日通知区经济促进局,并按程序办理撤出公寓手续。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入住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居住的权利。
(二)在合同期限内享有合理使用公寓所配家具、电器等设备和公用设施的权利。
(三)入住专家不得将公寓转借、转租、转让、出售或改作其它用途。
(四)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寓物业管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通讯、垃圾处理等项费用。
(五)保障供水、供电、消防等公寓内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对公寓内所配家具、电器等生活设施、设备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七)遵守公寓安全、卫生等社区管理规定,维护公寓及社区环境。
第十一条 公寓主管部门(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的权利与义务
(一)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签署物业管理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享有在紧急情况下进入房屋的权利。
(五)有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予以收回公寓:
1. 提供虚假材料的;
2. 擅自转借、转租、转让、出售或改作其它用途的;
3. 故意破坏公寓设施的;
4. 批准使用的专家公寓空置超过二个月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5. 租住合同期内,因工作调动离开禅城区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6. 租住期间,承担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并经其工作单位确认的;
7. 租住到期后,申请延长入住未通过审批的。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对于入住专家拖欠费用的有按规定予以追缴的权利。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七)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八)接受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入住专家的监督。
(九)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议与认
可。
(十)负有公寓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争议问题的协商与处理入住专家公寓期间所发生的与公寓有关的争议,首先由入住专家或用人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处理,解决不了的再提交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入住专家对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或区经济促进局反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禅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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