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子女投靠父母(市外迁入)办理条件/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须知
办理条件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2、成年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父(母)亲入户;
3、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父(母)亲有自己的产权房屋和身边无子女(指被投靠的父(母)亲户口所在区内)以及共同生活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户。
备注:
1、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规定,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2、本审批条件中的未婚,不包括离婚、丧偶。
办事说明:积分入户是指外来务工人员 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 。积分入户有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
办理条件已在我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等,经资格联审符合纳入积分登记管理条件,且已由区人社部门签发《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办理材料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本市签发或签注的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手续完备的《佛山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卡》。(收原件)
4、申请人、随迁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夫妻)关系证明》。(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原始、权威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6、迁入自有产权房屋或单位分配、安排居住房屋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与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收原件,《房产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的,提交房管部门发出的非临时租赁、租约持续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簿。(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户的,提交该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接收入户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亲戚朋友家庭户(不含政府公共租赁房家庭户)的,提交该家庭户的《房产证》、《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写明同意拟迁入人迁入,并在受理民警见证下签名,视为“同意迁入声明”。(户主同意迁入声明收原件,《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新立户的,提供个人《房产证》或单位《房产证》(单位确实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可由用地批文或合法报建手续替代)和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的证明。(分配、安排居住证明和关系证明收原件,《房产证》和批文、凭据等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7、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的,提供迁出地镇级以上民政或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未婚证明、证件。(证明收原件,证件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申请人或随迁人为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人员的,提交手续完备的《迁入佛山市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收原件)
办理流程1、由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前台受理申请。
2、受理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因条件不符、材料不齐等原因暂不批准或退件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迁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治安大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地址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联系电话:83329376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办理流程
1、由迁入地派出所(全区已实行户籍业务集中办公的由分局户政中队)户籍窗口受理申请,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审批手续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签发《准迁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3、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中队或派出所户籍窗口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收费标准
1、办理身份证,收取工本费20元
2、补办身份证,收取工本费40元
3、办理临时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
办理时限
37个工作日审批,办理迁入手续时当场办结。。
办理地点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佛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节选)
为统一、规范我市户籍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精神及《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如何区分原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意见》要求,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政策衔接与适用
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实施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6月30日(含当日)前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业务,适用各区原有户籍管理政策、程序;7月1日(含当日)后受理的市外迁入、市内区间迁移(区内迁移暂时沿用各区原有准迁条件)、出生登记及设立集体户业务,适用《佛山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及本实施细则。
自今年7月1日起,在办理市外迁入、市内迁移、出生登记等户籍业务时,一律取消迁入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的手续。市内迁移不需计生审核。市外迁入、市内区间迁移、区内迁移暂时按各区原有审核程序办理。
市内迁移、市外迁入条件及审核材料
(一)录用、招聘、调动人员入户
(1)经市(区)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录用、招聘、调动的,其本人可申请入户;
(2)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历以上的高中级专门人才,以及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调动(交流)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可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入户;
(3)由市(区)政府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确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注:〈1〉以上人员在本市无固定居住地且单位无集体户口、无单位接收户口的,
属审批条件(1)、(2)的可申请迁入单位属地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村)委会或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
属审批条件(3)的可申请迁入市、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2〉在我市落户的中、高级科技人员到基层工作,并已将户口迁往工作所在地的,允许其随时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申请人佛山居住证损坏的,可到服务站申请补领手续。
佛山居住证补办网上申报流程:
①申请人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请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通过网络登录“佛山新市民服务信息网”。
申报网址:http://zjsb.fslgb.gov.cn/app/main
或通过手机关注“佛山新市民”微信公众号、“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录“自助申报”平台登记申领。
②选择邮政速递服务,免去来回奔波。
新市民相关材料通过网上提交成功后,勾选居住证邮政速递服务,工作人员将会按程序进行核查,审核通过后,“居住登记凭证”或者居住证将会通过邮政快递到家,实现办事“零跑动”。
佛山居住证补办材料: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佛山居住证补办/换领材料: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如:本人本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点击查看:佛山居住证专题,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居住证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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