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地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现场勘查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
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
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
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
责任认定
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
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处罚
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
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
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
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
6.执行处罚。
赔偿调解
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
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
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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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佛府〔2010〕81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市逐步推进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政策。在本市禁止或限制摩托车上路行驶区域,用于为城市提供基础服务的邮政快递、抢险救灾(供水、供电、燃气)、治安管理(治安联防、流动人口管理、城市管理)等特种行业的摩托车经批准登记后,可以上路行驶。
(二)特种行业摩托车须坚持统一申请、严格把关、总量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未经批准登记的特种行业摩托车不得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特种行业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减少摩托车的使用。
(三)全市实行特种行业摩托车总量控制,指标统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行业摩托车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商、环保、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组织加强摩托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特种行业有关部门,对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合理核定全市特种行业摩托车总量指标及各行业分配额度。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行业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指导所管辖的摩托车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能。各行业的指标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管理制度应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申请管理
(五)特种行业摩托车指标由使用单位统一向区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特种行业经营和服务情况,在总量指标的范围内,严格把关,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摩管办汇总。市摩管办对行业申请资料进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根据行业的具体需求,参考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指标分配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接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
(六)申请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指标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单位的使用申请(加盖公章);
2.特种行业摩托车的专有用途说明;
3.特种行业摩托车统一的外观式样;
4.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人员统一的着装式样;
5.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人员上岗统一证件式样;
6.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报数量合理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向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发放同意登记凭证。
三、统一登记备案
(八)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同意登记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牌证,同时发放特种行业摩托车允许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通行证”。
(九)本行业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要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办理注册登记。车辆喷涂式样和其他配置要与申请时提交资料一致。
(十)特种行业摩托车须逐台建立管理档案。档案资料由本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报市公安局备案。
四、加强使用监管
(十一)驾驶特种行业摩托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悬挂通行标志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原则上不得跨区域、不得在非禁行区域行驶;应按本单位特种行业要求统一着装(包括戴统一头盔),携带统一的特种行业人员上岗证(工作证),用于专有用途。违反以上使用规定的,相应减少行业使用指标。
(十二)使用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使用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摩托车及驾驶员购买相关保险。在特种行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单位、从业人员不得伪造(使用伪造)、套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摩托车号牌、行驶证,一经发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外,取消该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不得在市政府核定的指标之外,擅自超额投放及使用摩托车,不得套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摩托车的外观标识、通行标志,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
(十四)特种行业摩托车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审)。一年内发生3宗以上(含本数)交通违法行为的,取消该车下一年度特种行业使用资格,单位相应减少使用指标。本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混乱的,相应减少单位使用指标。特种行业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时对车辆检验期内使用管理情况一并进行核查。
五、完善指标管理
(十五)因到期报废、被盗抢、交通事故损毁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本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减少的,须注销备案后,再按单位指标配齐特种行业摩托车。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特种行业摩托车减少的,注销备案,收回指标。因行政机构改革或工作性质变动不具备特种行业资格的,或者因工作实际情况而不需要使用摩托车的,收回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指标。
行业、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丧失的,在用车辆应消除特种行业摩托车外观标识后转出至禁行区域外,无法转出的应申请报废处理。
(十六)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种行业摩托车申请登记办理流程
从2014年9月1日起禅桂新限摩区域摩托车管理进入第四阶段,其他各区参照禅桂新限摩区域工作措施推进限摩工作。
禅城区摩托车入户政策
禅城区除南庄以外的区域,停止摩托车登记注册;南庄镇实行“一户一摩”政策。
禅桂新禁摩区域[推荐阅读:佛山禅桂新禁摩区域(图)]
佛山市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发放标准
一、交通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救助对象补助标准(交通事故受害方伤残但未死亡的)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原属我市低保对象或低保临界对象。
1.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工资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13,20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5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参考各区或镇街慈善会对于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2.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生活标准额度的生活补助金,即5,16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5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参考各区或镇街慈善会对于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为外来务工人员或我市普通户籍居民(收入在低保及低保标准临界以上)。
1.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5,16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3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万元(参考顺德及南海区慈善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2.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对于受害方因故生活困难的,建议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3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万元(参考顺德及南海区慈善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救助对象补助标准(交通事故受害方在事故后死亡的)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原属我市低保对象或低保临界对象。
1.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工资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13,20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临时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受害人殡葬有关费用的,可向受害方发放殡葬费用补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8,000元。
2.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生活保障额度的生活补助金,即5,16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临时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受害人殡葬有关费用的,可向受害方发放殡葬费用补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8,000元。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为外来务工人员或我市普通户籍居民(收入在低保及低保标准临界以上)。
1.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215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工资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2,58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临时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受害人殡葬有关费用的,可向受害方发放殡葬费用补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9,000元。
2.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如受害方家庭因临时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受害人殡葬有关费用的,可向受害方发放殡葬费用补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9,000元。
下面以轻微交通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处理办法为例:
交通事故的处理技巧:
1、一方全责的事故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a责任方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索取报案号;
b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中心解决;
c快速中心勘验定损;
d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责任方直接赔付,从快速中心获得赔偿凭证;
e责任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2、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处理
此类事故关键在于对损失的分担协商结果,协商能确定的去快速中心处理或经过交警处理均可,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认定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a责任方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定损,赔偿方式为自赔;
b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后,110报警去所属交通队;
c由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
d凭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勘验定损单据自己修车,自己理赔;
注:若保险公司建议直接去快速中心处理的,可选择第一处理方式。
4、快速中心处理事故注意事项
经过快速处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被受理:
a事故为两车事故,三辆车事故不予受理;
b事故车辆均有交强险;
c事故车里司机为b1以上驾驶证的,需提供体检回执,无体检回执的不予受理;
d事故双方须持驾驶证、行车证,交强险保单;
e事故车辆交强险均为本市保险公司承保,外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不予受理
如果发生事故后发现事故不符合快速中心处理的情况存在,及时报警通过交警解决。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交通事故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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