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街道公租房申请材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水区公租房申请程序
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桂城街道公租房申请材料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
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房产证明材料及居住状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4.属烈士家属、优扶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下放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5.社保证明;
6.诚信承诺书。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低保证明;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10.计划生育证明;
11..双方父母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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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本区城镇户籍及积分入户家庭的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第一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市工作(未成年人除外)。
解释:
1、除未成年人未能参加工作外,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必 须在本市工作。
2、在本市工作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为依据。
第二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国有企业)公房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可单独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的孤儿具有民事行为 能力的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中非本区户籍的一方,须实际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及在本区工作,不受是否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限 制,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非本区户籍家庭的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 政服务中心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 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 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机动车除外),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成立公司(中心)、企 业记录(个体工商户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
解释: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稳定职业并连续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在本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同时截至申请之日必须在本区连续不间断地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属于以下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a.在佛山市其它四区工作并购买社保的;
b.在本区有购买社保,但断断续续的;
c.在本区工作,但不在本区购买社保的;
d.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只需出具最近的在本区连续3年的参保证明。
e.未到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以下)或者在读学生,要出具 在校证明。
f.经劳动部门或者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是没有劳 动能力的,可以不提供参保证明。
贴心提醒:具体房源及详细咨询可向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 政服务中心了解。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或镇(街)行 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提交资料: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3、审核:由产权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具有高明区城镇户口且实际在高明区居住;
家庭成员中为非高明区户籍的,但其在高明区居住满3年,并连续3年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的,可纳入保障范围;
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离异带子女、单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③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佛山市均无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虽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④在佛山市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或享受过政策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四档进行计收:
1)南海区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廉租租金)租金不超过2元/平方米;
2)南海区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经适租金)租金2元/平方米(含)—5元/平方米;
3)南海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租金5元/平方米(含)以上,但不超过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的80%;
4)南海区户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租金应在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的80%(含)以上,但不超过项目政府租金指导价。
南海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另外,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
【解释】
1.申请公租房以已婚家庭(包括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原则上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婚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直属关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以录取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为准)。
3.城镇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家庭成员必须全部是本区城镇居民,其中一方是本区农村户口或非本区户口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离异后子女不是判给申请人的,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渔民、移民及村委会居民不列入这次申请范围。
4.一个家庭,夫妇双方户口都是本区城镇户口,但户口不是同一个户口簿,这种情况夫妇双方的夫或妇一方只可以在一个镇(街道)申请,因此,所涉及的镇(街道)居委就要协调好调查情况。
5.具备条件的挂靠户和集体户可以单独申请。
6.达到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须在申请之日前成功领取本区《入户卡》,正在办理申领手续或未能成功领取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随迁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都必须已领取本区《入户卡》。
(二)第一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解释】
1.除未成年人未能参加工作外,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区工作但不在本区居住的,或在本区居住但不在本区工作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
2.在本区工作和居住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和居住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为依据。
(三)第二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解释】1.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计算时间:自申请当月起之前连续12个月,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 9月30日止)。
2.可支配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包括工薪收入、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退休金、低保金、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其它劳动所得等)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住房公积金费用后剩余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3.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总收入由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在入户调查时,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核算。若申请家庭中有成员不在同一镇(街道)或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其所属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协助进行收入核查,核查结果提交给负责入户调查的社区居委会。
4.2012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36元。因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2186元/月以下。
5.2012 年度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为 430元/人/月。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的,无需再重新核查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家庭总收入。
6.关于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的核准问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参加工作且非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无法出具正规收入证明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按年龄段计算其月收入(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度为1100元/月,2013年5月1日起为1310元/月):
(1)男性年龄 18~50岁、女性年龄 18~45 岁的按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即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每月按1100元计算,2013年5月 1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月按 1310元计算);
(2)男性年龄 51—60、女性年龄 46—55 岁的按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计算(即 2012年 10 月 1 日至 2013年 4月 30 日每月按 550 元计算,2013 年 5 月 1 日至 2013 年 9月30日每月按 655元计算);
(3)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执照)的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即2012年10月 1日至2013年4月30日每月按1650元计算,2013年5月 1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月按 1965元计算)其月收入。
(4)申请对象家庭中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其月收入从毕业后的第二年1月份起计算。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对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
(6)对患有重大疾病且需要长期(1年以上)治疗的人员,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并经居委会调查核实申请人患病期间确实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工作收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按无劳动能力核算,不计算其收入;本款内其他情况可酌情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其家庭收入。
(7)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级的,按无劳动能力核算,不计算其收入;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8)失业人员指持《三水区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对象。失业人员以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其月收入(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也参加工作并有收入的,一并计算其月收入。
(9)提供单位出具的正规收入证明(有单位公章)的人员,按收入证明计算其月收入,需提交单位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有除二轮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如小轿车、面包车、货车、三轮电动车等。
(四)第三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解释】
1.没有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没有属于自己购买或自建的住房(包括在农村、城镇)。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所拥有的全部房产的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
3.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15平方米,是指通过核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包括在农村、城镇)如下房屋后,人均居住面积(指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的符合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1)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2)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3)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4)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5)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4.申请人拥有祖屋,但产权共有人较多,计算居住面积时,按申请人所占祖屋的份额计算居住面积。
5.租住单位公房(不属政府管辖的房屋)、出租屋及借住父母、亲戚的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6.租住政府管辖的公房(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除外),包括直管公房、代管房、经租房、廉租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或租住廉租房是二人以上家庭居住一室一厅的可以提出申请。
7.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簿)或单位住房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住房,有住房的,按照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8.若成功分配公租房,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五)第四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解释】
1.申请条件中所述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现楼或购、售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在3年内有出售过房产的都必须计算在内。
3.时间界定:从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14日止。
4.通过核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产权证、公证书、判决书、委托拍卖书等资料复印件、入户调查以及档案查询等形式,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存在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行为。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都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六) 其他条件解释: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以 2013年10 月14日起计),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解释】
(1)符合申请条件,且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年月日计算,截至申请之日,年满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单独申请的,其父母(子女)在本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资料
*1.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点击打开),收原件1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申请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提供整本户口簿复印件,集体户籍除外)1份。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主要包括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明细或银行卡流水账单(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或用人单位证明,存折明细或银行卡流水账单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用人单位证明收原件1份。
*4.诚信承诺书、监护人承诺书(点击下载),收原件1份。
5.本市居住证,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时需要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学生证或兵役登记证明,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户籍迁入的证明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从佛山市外迁入村委会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在本市内宅基地分配及股份分红的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从佛山市外迁入村委会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婚姻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再婚的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交结婚证及丧偶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抚养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有扶养关系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低保或特困家庭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优抚证,属优抚对象、烈士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提交,残疾人提交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3.荣誉证明,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4.重大疾病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重大疾病的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对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明确诊断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5.发票或价值评估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或汽车等资产的,提交相关发票或一年内的价值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6.房屋鉴定报告,拥有的住宅属危房的,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7.法院判决书,房屋被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他人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8.征收合同,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9.资产凭证或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银行存款、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的,提交凭证或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0.上一年度公积金缴费存折或缴纳清单,有缴纳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缴费存折复印件1 份或缴纳清单原件1 份。
21.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有固定工作的人提供原件1份。
带“*”的为必须材料。其他材料根据《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填写情况如实提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料
详细材料请到申请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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