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9.4更新)/佛山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广海大道西16号
2
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康乐路10号
3
佛山市三水区同方芦苞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卫街12号
4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1号
5
佛山市三水区欣华范湖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金工路38号
6
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民信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金本五顶岗新风中路
7
佛山市三水区同方河口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社区红城路
8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卫生院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布沙开发区
9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12号
10
佛山市三水区同方迳口华侨经济区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迳口华侨经济区
11
佛山市三水区欣华南边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人民路7号
12
佛山市三水区女子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三达路
13
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卫生院
三水区南山镇六和街道人民路1号
医疗机构开展项目:产前检查加产科住院
报销标准
参保职工符合申领自然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结算,其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高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推荐阅读:佛山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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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佛平路40号
2
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平路
3
佛山市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夏冬路
4
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振兴路45号
5
佛山市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朝新路8号
6
佛山市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黄岐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城区黄海路58
7
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盐步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盐步镇跃进路2号
8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镇沿江北路
9
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大沥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兴隆大街东82
10
佛山市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海安路23号
11
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九江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儒林西路50号
12
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中心院)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岗大道东20
13
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官窑分院)
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凤源西路14号
14
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小塘分院)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镇三环路
15
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
佛山市南海区沙头迎安大街77号
16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四路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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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狮山华立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321国道华涌段
医疗机构开展项目:产前检查加产科住院
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1)床位费:按不高于45元/日纳入。
(2)药品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费不纳入。
(3)检查、治疗及其他费用标准:按《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佛人社〔2013〕13号)执行。
2、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或者按规定应当由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发生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境外(含港、澳、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计算办法为: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
生育津贴按以下假期支付:
(1)分娩或流产假期
分娩假期: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期: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天,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天,皮下埋植剂放置术3天,皮下埋植剂取出术3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结扎7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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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办理材料
职工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
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办理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办理费用
不收费
1、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缴费年限 1 年至 4年的,每满 1 年领取1个月失业保险金;超过 4 年以上部分,每满半年增加 1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持失业待遇核发证直接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待遇: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各为上年度广东省社平工资的 3 个月和 6个月),由其家属带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人员死亡后停发失业保险金,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5、农村户口合同工连续缴费满1年及以上,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以后每月缴费1个月的加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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