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9.4更新)/佛山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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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蓬莱路1号
2
佛山市顺德区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保健路3号
3
佛山市顺德区桂洲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狮山路4号
4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新容奇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道北97号
5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沿江中路2号
6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城路城南1号
7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新城东一路2号
8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陈村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安宁路2号
9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华南路
10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中路A163号
11
佛山市顺德区均安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百安路7号
12
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附属杏坛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龙路雁园段南侧
13
顺德聚龙医院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龙山陈涌汇龙路
医疗机构开展项目:产前检查加产科住院
佛山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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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佛山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佛山生育津贴申报表
佛山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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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广海大道西16号
2
佛山市三水区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康乐路10号
3
佛山市三水区同方芦苞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卫街12号
4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1号
5
佛山市三水区欣华范湖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金工路38号
6
佛山市三水区金本民信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金本五顶岗新风中路
7
佛山市三水区同方河口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社区红城路
8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卫生院
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大布沙开发区
9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12号
10
佛山市三水区同方迳口华侨经济区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迳口华侨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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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欣华南边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人民路7号
12
佛山市三水区女子医院
佛山市三水区三达路
13
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卫生院
三水区南山镇六和街道人民路1号
医疗机构开展项目:产前检查加产科住院
报销标准
参保职工符合申领自然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结算,其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高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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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一档)0.52%
失业保险(二档)0.68%
失业保险(三档)1%
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分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两个部分:
失业保险(一档)
单位缴纳:0.32%
个人缴纳:0.20%
失业保险(二档)
单位缴纳:0.48%
个人缴纳:0.20%
失业保险(三档)
单位缴纳:0.80%
个人缴纳:0.20%
计算公式(以三挡为例)
单位缴费=1720元×0.8%=13.76元
职工个人缴费=1720元×0.2%=3.44元
失业保险总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17.2元
缴费基数
1720元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720元,上限为20073元。参保人2019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佛山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2、职工、失业人员按照第1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4、失业人员按照第3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凭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失业人员在取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第3条规定条件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作出书面支付决定,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书面支付决定之日起计算。
5、职工、失业人员按照第1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人员按照第3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转移的基金数额为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点五倍。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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