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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购物,除了带钱包还要带“心眼”!

时间:2023-03-16     人气:808     来源:佛山司法     作者:
概述:2016年,某传媒公司演员赵某(艺名“大胖丫”),在直播中自曝吃减肥药瘦身,粉丝出于对其明星身份的信任......

今天是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小司温馨提示各位市民朋友


要注意保持理性消费


提高消费维权意识


近年来


直播电商行业发展态势迅猛


明星、网红们在直播间


向粉丝热情推荐各类商品


一场直播交易额上千万元


也不是什么稀奇事


……


明星和网红们利用


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商品宣传


一旦商品质量有问题


消费者能向他们追责吗?


如果商品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带货的明星或网红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16年,某传媒公司演员赵某(艺名“大胖丫”),在直播中自曝吃减肥药瘦身,粉丝出于对其明星身份的信任,纷纷追问减肥药在哪里出售,大胖丫见有利可图,便注册了某传媒公司的直播号,通过直播平台宣传、出售自制的“纯中药减肥胶囊”,称该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并找到两位朋友注册微信号作为销售平台对外联系。但是,很多粉丝吃了减肥药后,出现了不良反应。后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纯中药减肥胶囊”应依法按假药论处。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判处大胖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无论是明星还是网红


一旦接受卖家委托为其带货


他们的身份就成了


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


根据法律规定,直播带货的商品有假,由广告主也就是雇用明星、网红带货的商家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明星、网红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他们先行赔偿。


如果发布的虚假广告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并造成消费者健康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带货的明星、网红索赔;如果是一般商品,那么在明星、网红无法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或是在他们明知该商品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明星、网红有了一定数量粉丝之后开始自立品牌,自己买下流水线,自产自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要为产品质量负责到底,如同案例中的主播“胖丫”一样,一旦触犯刑法,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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