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慈善会儿童大病医疗不予救助情况/佛山医保报销异地就医须知
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非本细则规定的大病所产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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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须知
序号申请项目具体经办审请时限备注1医院提出需转院治疗的申请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本人或代办人持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以及参保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办理转诊(院)核准手续。须在转院前办理核准手续未在转入医院住院前办理核准手续的,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2个人提出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申请参保人自己要求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填写《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以及持参保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须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前申请未在市外医院住院前办理核准手续的,在市外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3急危重病转院申请急危重症病人需转院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批准后先行转院,并由参保人或代办人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佛山市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参保人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补办转诊(院)审批手续。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超过5个工作日补办转诊(院)核准手续的,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4急危重病住院申请参保人在外地期间因急、危、重症疾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须由参保人或代办人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参保人的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急诊(抢救)病历等,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核准手续。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核准手续的,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5异地就医申请长期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退休人员,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和单位派驻市外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职工,异地居住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异地就医。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驻(住)异地就医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供异地居住或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房产证、养老院证明、单位证明、异地公安部门、异地居(村)委会证明等,向参保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异地就医。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前申请单位派驻市外工作180天(含180天)以上的在职参保职工异地就医资格有效期自核准生效之日起至当年社保年度结束(核准生效时间未超过半年的,延续至下一社保年度止)。新社保年度仍需继续保留原申请的异地就医资格的,每年4-6月份由单位统一填报《佛山市在职参保职工异地就医年审申报表》,到参保所在区社保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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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零星报销手续
参保人因病入住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市外医院,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或申请手续后,出院时由于各种原因先与医院现金结账的,在出院90日内带齐下列资料到区内就近社保办事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1、住院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收费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以上资料必须提供原件并盖有医院相关印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尚未领取的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顺德农商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盖有银行印章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
5、市内已联网的定点医院须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医疗住院医疗费用非即时结算审核表》;
6、其它相关资料。
生育住院的不需办理社保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与医院现金结算,自出院之日起计180天内,到就近社保局办事处办理零星报销。提供以下资料:
(1)上述零星报销资料;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佛山市户籍的还需提供《顺德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原件。若女方工作地与户籍地址、居住地不相同的,在《顺德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中可以只加具女方工作单位意见,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核算完毕后,社保办事处将通知参保人带受理回执单及本人身份证(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办理签收手续,报销金额划付到参保人提供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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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由本人、监护人或授权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到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申请;
(二)镇(街道)慈善会或社会工作局受理并在申请材料加具意见后汇总报区慈善会;
(三)区慈善会初审合格并加具意见后,将所有申请材料汇总,于每月15日前报市慈善会;
(四)市慈善会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小组评审;
(五)评审同意救助的,由市慈善会将申请人基本信息交合作媒体、市慈善会网站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公示。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市慈善会在7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救助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救助对象;不同意救助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区慈善会。在申请过程中或在审批通过后尚未发放资助金时申请人病故的,不再对其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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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结算: 参保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零星报销: 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报销手续。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财税部门监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仅针对门(急)诊抢救的情况)。
(4)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如参保人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出具的卡号账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提供《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或《佛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申请表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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