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槎玉带苑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批分配对象家庭名单/佛山公租房法律责任办法
张槎玉带苑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批共有1位申请人通过审核。具体名单于2014年3月20日在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时间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9日。请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82625665、83879693序号企业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保障人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共同申请人1共同申请人2是否拥有私房1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蒋陆海420620197704******佛山市玉带制衣城中心A3九楼312944.3是余玉荣蒋羽彤否
1、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无房新就业职工、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本用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审批条件如下:
(1)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或夫妻双方在本区没有住房产权。
(2)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介绍: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佛山公租房补贴申请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4、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
办理对象:政府向申请政府投资筹集公租房尚未轮候到位的家庭人均收入为本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的保障对象按月按核定的标准发放补贴。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公租房的信息,请点击【佛山公租房专题】
外来或返回佛山人员需自觉实施主动报告和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外来或返回佛山人员必须当天通过“佛山通疫情防控”微信小程序申报,或向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并登记备案;从疫情重点地区抵达或返回佛山人员,必须严格实施居家隔离观察,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要在各区指定场所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定时进行体温测量、实时登记,并做好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观察时间自抵达或返回佛山之日后起不得少于14日,14日无症状后方可解除观察。
“佛山通疫情防控”微信小程序申报
扫码进入“佛山通疫情防控”小程序,点击“信息报备”,即可进行申报。
填写个人信息、所在区镇以及当前健康状况等信息。
好消息!佛山各区开放口罩预约平台!
>>>顺德区 >>>南海区 >>>高明区
>>>佛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情况
>>>佛山最新肺炎疫情消息及民生信息通报
一、职业病鉴定条件: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佛山市卫生监督所承担本市内所有的职业病首次鉴定工作。
二、鉴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抽取鉴定专家,5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专家组经鉴定后,形成鉴定结论。
三、申请材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用人单位证明当事人在本单位基本情况的材料;
6.近期职业健康检查检验结果;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
8.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鉴定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9.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
市民可登录佛山市职防所网站(http://www.fszfs.com/ )查询职业病目录。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地址为:
1、广东省佛山市卫生监督所
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3号市共公卫生中心行政楼6楼,电话:83106486;
2、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路68号,电话:020-89022312 020-34063137,传真:020-89022312,邮编:51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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