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佛山生育保险包含哪些待遇?/佛山禅城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举个例子:
参保人2月到5月是正常缴费的,享受生育待遇的时间是3月到6月。若6月停保,则7月开始不能享受生育待遇;若6月欠费,则7月开始不能享受生育待遇,7月开始足额缴费并补缴6月的保险费也只能从8月开始享受。
所以提醒各位:计划生孩子的要确保自己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哦!
生育保险里包含什么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哪些项目?
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和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费用。
2.终止妊娠的费用。终止妊娠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3.分娩住院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施行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备注: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生孩子时失业了但此前生育保险缴纳累计满一年可以享有待遇,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备注:
1.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上述情形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2.分娩或终止妊娠时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符合享受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补贴待遇的参保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就医管理
1、参保职工凭《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2、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的,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3、 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入市内高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技术、条件较优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印章交申办人。申办人持《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4、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申办人提供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职工各一份),以及参保职工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核准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申办人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5、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未发生记账费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并持《就医确认凭证》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参保职工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或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分娩的医疗机构一致;选定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异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者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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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佛山禅城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此表可登陆禅城区社保局网站下载并需要单位盖章)。
3、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非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本市现居住地或男方本市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本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
4、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已按规定向参保职工发放全额生育假期工资的凭证。
6、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顺产、难产分娩的
①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
①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的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原件及复印件
注:用人单位应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等情况实施前,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备手续。已办理报备手续用人单位参保职工提供上述申领生育津贴要求的资料以及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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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与户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户口性质、性别等)、工作档案材料(如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出生日期等)不符的。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公安机关变更身份证号(或姓名)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2.身份证号码或姓名更正的书面证明收取原件。
1、发证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2、属于更正身份证号的或姓名的提供;属于曾用名改现用名的提供 。
3.户口簿
1、户口簿需记有曾用名和现用名,复印户主页及参保人页2、属于曾用名改现用名的提供。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4.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二)、本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且从未参保的职工申请社保登记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用人单位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受委托人第二代身份证
1、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2、委托代办的,须提供
4.直系关系证明材料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如户口簿、公安户籍机关的证明2、委托代办的,须提供
5.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6.《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书》
工伤保险待遇环节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参保单位申报或经办录入错误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2.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3.参保缴费凭证材料
属单位申报错误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增减变动表、地税机关出具参保原始凭证等,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变更“个人身份(工人或干部)”或“用工形式(管理岗或技术岗)”申请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注明员工入职经历和参保等情况,加盖单位公章,修改个人身份须提供,收取原件
2.劳动合同书(必选)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3.《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4.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五)、现在我市参保的港澳台人员变更个人证件号码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原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居民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公证文书或证明书
已提供此份材料的无须再次提供,属澳门人员, 提供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收原件
5.港澳台就业证在职参保缴费人员,须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的公证文书或证明书
已提供此份材料的无须再次提供,属香港人员的, 提供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人事登记处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收原件
(六)、信息系统记载个人信息不全的(包括身份证号、姓名、出生日期等)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2.建立劳动关系或社保关系的相关原始凭证材料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如个人档案、劳动合同书、招工登记表、工资表等
3.单位(转制企业留守处或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收取原件1、注明员工入职经历和参保等情况2、已注销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
4.参保缴费依据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七)、原固定工或合同工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2.个人档案 个人档案需密封递交,涂改无效,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记载参加工作时间或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凭证
个人档案需密封递交,涂改无效,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关于记录出生日期的辅助证明材料
如本人出生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表》,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5.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八)、注销重复扣费或个人视同账户重复缴费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收取原件,如实填写
2.户口簿或有关户籍性质的书面声明
户口簿须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火葬证明材料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属于单位为在职死亡员工退还多收社保费的,须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本人社保卡或银行活期存折(卡)
存折应有近1年内交易情况,银联卡应有卡资料查询单据或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需要退费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6.地税机关出具参停保凭证材料
属于重复扣费的需提供,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
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补齐个人视同账户(1998年6月30日前)时间段重复缴费的省内转入人员,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8.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属于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本地参保缴费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九)、自愿放弃欠费时段缴费年限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原件
2.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3.《自愿放弃缴费年限申请表》
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地址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104室
0757-82981146
逢工作日
可乘坐152、163等公交车,在劳动局下车
办理时限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生育保险转院管理办事指南
服务名称
生育保险转院管理办事指南
办事依据
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2号)
2.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经办业务管理规程》(佛社保函[2013]15号)
办理条件
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
提交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必选)
2.《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由转出医院填写);(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3.《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由转出医院填写);(可选,市外就医必选)
4.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5.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6.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可选,特殊情况必选)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2.工作人员初审;
3.社保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4.窗口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统一咨询电话:88881200
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保险科电话:82340557
各社保分局电话:祖庙分局:82340562 石湾分局:88017501
张槎分局:82980089 南庄分局:85391599
办理地点
禅城区社保局各社保分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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