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失业保险领取失业金标准(农民工生活补助)/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领取失业金(农民工生活补助)标准
保险对象
领取条件
缴费年限
领取失业金月数(农民工生活补助)
月领取失业金(农民工生活补助)标准
备注
城镇职工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满1年
1个月
880元
满2年
2个月
满3年
3个月
满4年
4个月
满5年
6个月
满6年
8个月
满7年
10个月
满8年
12个月
满9年
14个月
满10年
16个月
满11年
18个月
满12年
20个月
满13年
22个月
满14年以上
24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
1、 按规定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工资的2%。
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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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15.6.30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
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分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两个部分:
单位缴纳:0.5%
个人缴纳:0.5%
计算公式
单位缴费=1310元×0.5%=6.55元
职工个人缴费=1310元×0.5%=6.55元
失业保险总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13.1元
注: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缴费比例也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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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佛山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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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直机关单位社保缴费基数(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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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一档)0.52%
失业保险(二档)0.68%
失业保险(三档)1%
佛山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分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两个部分:
失业保险(一档)
单位缴纳:0.32%
个人缴纳:0.20%
失业保险(二档)
单位缴纳:0.48%
个人缴纳:0.20%
失业保险(三档)
单位缴纳:0.80%
个人缴纳:0.20%
计算公式(以三挡为例)
单位缴费=1720元×0.8%=13.76元
职工个人缴费=1720元×0.2%=3.44元
失业保险总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费=17.2元
缴费基数
1720元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720元,上限为20073元。参保人2019年度月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
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缴费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电话地址
佛山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2、职工、失业人员按照第1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及失业保险参保凭证,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选择在统筹地区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4、失业人员按照第3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凭本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失业人员在取得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第3条规定条件的,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缴费工资记录、享受待遇记录等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
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和失业保险基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手续,并作出书面支付决定,送达申请人,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书面支付决定之日起计算。
5、职工、失业人员按照第1条规定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失业人员按照第3条规定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手续,转移的基金数额为按照统筹地区标准核定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点五倍。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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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每年须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现就2014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禅城区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认证时间: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5月25日(不含节假日)
三、认证办法:
(一)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由本人携带身份证、退休证到所在社区居(村)委会,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1.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按企业认证办法执行。
2.单位管理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到社保局领取认证表格统一办理。
(三)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由本人持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到各社保分局或禅城区社保局养老保险科办理认证;或把生存证明书寄到禅城区社保局养老保险科。
四、投诉举报:欢迎来人、来电或来信向我局举报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7-82340522、82341234)
+办理地址:
》》》2014年禅城祖庙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地址
》》》2014年禅城石湾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地址
》》》2014年禅城张槎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地址
》》》2014年禅城南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地址
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
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
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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