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材料/佛山禅城公租房收费标准
无房新就业职工、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本用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提交资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若申请人已婚的,再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若申请人离异的,再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若申请人丧偶的,再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3.若申请人配偶不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提供配偶工作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可反映申请人及配偶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4.其他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
禅城区2015年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参考价:每平方米10.3元~26.5元
带家私电器的租金区:每平方米13元至26.5元
不带家私电器:每平方米10.3元至23.8元
最低的是张槎玉带苑公租房:带家私电器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13元,不带家私电器则为每月每平方米10.3元
排在第二高的则是南庄绿岛湖C区公租房:带家私电器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6.4元,不带家私电器则为每月每平方米23.6元。
租金最高的是张槎智慧新城公租房:带家私电器的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6.5元,不带家私电器则为每月每平方米23.8元
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的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另外,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一)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
【解释】
1.申请公租房以已婚家庭(包括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基本申请单位,申请人原则上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婚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证明材料证明直属关系。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我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以录取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为准)。
3.城镇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家庭成员必须全部是本区城镇居民,其中一方是本区农村户口或非本区户口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离异后子女不是判给申请人的,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渔民、移民及村委会居民不列入这次申请范围。
4.一个家庭,夫妇双方户口都是本区城镇户口,但户口不是同一个户口簿,这种情况夫妇双方的夫或妇一方只可以在一个镇(街道)申请,因此,所涉及的镇(街道)居委就要协调好调查情况。
5.具备条件的挂靠户和集体户可以单独申请。
6.达到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须在申请之日前成功领取本区《入户卡》,正在办理申领手续或未能成功领取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随迁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都必须已领取本区《入户卡》。
(二)第一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解释】
1.除未成年人未能参加工作外,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和居住。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区工作但不在本区居住的,或在本区居住但不在本区工作的都不符合申请条件。
2.在本区工作和居住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和居住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为依据。
(三)第二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解释】1.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计算时间:自申请当月起之前连续12个月,即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 9月30日止)。
2.可支配收入:是指实际收入(包括工薪收入、营业性收入、财产性收入、退休金、低保金、失业救济金、赡养费、抚养费、其它劳动所得等)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住房公积金费用后剩余的可自由支配的收入。
3.家庭成员年可支配总收入由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在入户调查时,根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收入证明来核算。若申请家庭中有成员不在同一镇(街道)或不在同一社区居委会的,其所属的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应协助进行收入核查,核查结果提交给负责入户调查的社区居委会。
4.2012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236元。因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2186元/月以下。
5.2012 年度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最低标准为 430元/人/月。申请对象为低保家庭的,无需再重新核查收入,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家庭总收入。
6.关于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的核准问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没有参加工作且非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无法出具正规收入证明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按年龄段计算其月收入(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度为1100元/月,2013年5月1日起为1310元/月):
(1)男性年龄 18~50岁、女性年龄 18~45 岁的按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即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每月按1100元计算,2013年5月 1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月按 1310元计算);
(2)男性年龄 51—60、女性年龄 46—55 岁的按市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50%计算(即 2012年 10 月 1 日至 2013年 4月 30 日每月按 550 元计算,2013 年 5 月 1 日至 2013 年 9月30日每月按 655元计算);
(3)从事个体经营(有营业执照)的人员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即2012年10月 1日至2013年4月30日每月按1650元计算,2013年5月 1日至2013年9月30日每月按 1965元计算)其月收入。
(4)申请对象家庭中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其月收入从毕业后的第二年1月份起计算。
(5)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对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须提供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
(6)对患有重大疾病且需要长期(1年以上)治疗的人员,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和相关病历资料,并经居委会调查核实申请人患病期间确实没有劳动能力且没有工作收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按无劳动能力核算,不计算其收入;本款内其他情况可酌情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其家庭收入。
(7)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级的,按无劳动能力核算,不计算其收入;残疾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8)失业人员指持《三水区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对象。失业人员以领取的失业救济金计算其月收入(提供失业证复印件);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同时也参加工作并有收入的,一并计算其月收入。
(9)提供单位出具的正规收入证明(有单位公章)的人员,按收入证明计算其月收入,需提交单位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能有除二轮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如小轿车、面包车、货车、三轮电动车等。
(四)第三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解释】
1.没有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没有属于自己购买或自建的住房(包括在农村、城镇)。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所拥有的全部房产的建筑面积总和除以共同申请的家庭人口数。
3.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15平方米,是指通过核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包括在农村、城镇)如下房屋后,人均居住面积(指建筑面积)低于 15平方米的符合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1)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2)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3)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4)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5)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4.申请人拥有祖屋,但产权共有人较多,计算居住面积时,按申请人所占祖屋的份额计算居住面积。
5.租住单位公房(不属政府管辖的房屋)、出租屋及借住父母、亲戚的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6.租住政府管辖的公房(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除外),包括直管公房、代管房、经租房、廉租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的,或租住廉租房是二人以上家庭居住一室一厅的可以提出申请。
7.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簿)或单位住房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家庭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住房,有住房的,按照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
8.若成功分配公租房,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五)第四个申请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解释】
1.申请条件中所述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现楼或购、售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在3年内有出售过房产的都必须计算在内。
3.时间界定:从 2010 年 10 月 14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14日止。
4.通过核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产权证、公证书、判决书、委托拍卖书等资料复印件、入户调查以及档案查询等形式,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存在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行为。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都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六) 其他条件解释: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以 2013年10 月14日起计),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解释】
(1)符合申请条件,且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登记的出生年月日计算,截至申请之日,年满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2)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含离异、丧偶)单独申请的,其父母(子女)在本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父母(子女)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必须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资料
*1.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点击打开),收原件1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监护人代办申请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提供整本户口簿复印件,集体户籍除外)1份。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主要包括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明细或银行卡流水账单(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或用人单位证明,存折明细或银行卡流水账单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用人单位证明收原件1份。
*4.诚信承诺书、监护人承诺书(点击下载),收原件1份。
5.本市居住证,共同申请人户籍不在本市时需要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学生证或兵役登记证明,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户籍迁入的证明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从佛山市外迁入村委会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在本市内宅基地分配及股份分红的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从佛山市外迁入村委会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婚姻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已婚的提交结婚证,再婚的提交再婚一方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离异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交结婚证及丧偶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抚养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有扶养关系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1.低保或特困家庭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2.优抚证,属优抚对象、烈士家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提交,残疾人提交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3.荣誉证明,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4.重大疾病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重大疾病的须提交二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对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明确诊断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5.发票或价值评估报告,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车位、商铺等非住宅或汽车等资产的,提交相关发票或一年内的价值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6.房屋鉴定报告,拥有的住宅属危房的,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7.法院判决书,房屋被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他人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8.征收合同,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9.资产凭证或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银行存款、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的,提交凭证或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0.上一年度公积金缴费存折或缴纳清单,有缴纳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缴费存折复印件1 份或缴纳清单原件1 份。
21.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有固定工作的人提供原件1份。
带“*”的为必须材料。其他材料根据《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填写情况如实提供。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有效,并对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料
详细材料请到申请处咨询
张槎玉带苑公共租赁住房第一批共有1位申请人通过审核。具体名单于2014年3月20日在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天,公示时间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4月9日。请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82625665、83879693序号企业申请人身份证号码住址保障人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共同申请人1共同申请人2是否拥有私房1佛山市华年机电成套有限公司蒋陆海420620197704******佛山市玉带制衣城中心A3九楼312944.3是余玉荣蒋羽彤否
1、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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