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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龙江开展过期食品专项整治

时间:2023-04-25     人气:620     来源:龙江发布     作者:
概述:针对食品流通环节过期食品等共性问题,今年以来,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深入开展过期食品专项治理整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守护食品安全


针对食品流通环节过期食品等共性问题,今年以来,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持续深入开展过期食品专项治理整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行动聚焦证照齐全、食品贮存条件、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进货查验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存在销售贮存超过保质期、“三无”、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严厉查处无证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更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来源不明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发现6家食品经营单位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务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食品安全底线意识,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01、加强进货查验。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不采购无合法来源食品、“三无”食品。


02、实行分类管理。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并建立完善过期食品退市、销毁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食品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有其他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温馨提示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对购买的食品要仔细查看食品的相关标识标签。尽管如此,我们在选购中还是看到部分产品的标签未标注保质期。


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关于保质期有如下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这里 “免除”的意思是不强制要求标示,意味着生产上述食品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保质期。


这几类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是由这几类食品本身的特性决定的。这几类食品的保质期很长,正常情况下从产品生产到销售,再到消费者食用完毕,整个过程时间都远远小于产品的保质期。


免除标示保质期不代表可以长期存放并食用。保质期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贮存条件,二是期限,二者紧密相关,不可分割。因此,如果产品的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那么,保质期很可能会缩短,甚至丧失安全性保障。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产品的贮存和使用条件,根据家庭人口构成以及平常使用量来选择购买适当的数量,以便尽快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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