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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总则/桂城街道公租房租金标准

时间:2020-10-11     人气:1525     来源:     作者:
概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 号)以及《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异地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等群体。

  第五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六条 公租房管理实行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一)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金标准:第一档:原廉租房低保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

  (二)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原廉租房、经适房已并入公租房,公租房租金分档计收,我区继续保留原廉租房、经适房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第二档:原廉租房(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

  租金标准:第三档:原经济适用房(原经适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

  中收入家庭

  租金标准:一般公租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2295元或以下、家庭人均总资产不超过10万元。

  (二)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

  (三)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租金标准:租金不高于所入住保障房项目的政府租金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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