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丽雅嘉园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南海桂城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运营单位
南海区丽雅嘉园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运营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益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禾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二、房源概况
项目位于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二路60号,为1栋套间型住宅,总建筑面积约13355.20㎡(以产权证登记为准),共320套住房。
三、保障对象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二)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三)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含符合该类条件的创客人才);
(四)在桂城街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四、积分对象
(一)佛山市内非南海区户籍(包括禅城区、高明区、三水区、顺德区)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住房困难人员及其家庭。
(二)在桂城街道工作的非佛山市户籍新市民及其家庭。
以上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并审核通过的积分保障对象纳入“积分入住”范畴,在房源配租时按照积分排名,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配租。
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群体。
五、申请条件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单独申请或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共同申请合租。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应当具有南海区户籍,并在桂城工作。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与申请人共同居住(提供居住证明);
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区或申请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非本区户籍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或其他政府优惠购房政策。
南海区同一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三代共同居住的,已婚(离异)二代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一个家庭另外申请。具有本区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孤儿或家庭内年满30周岁但未满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
(二)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具有佛山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7年;
3.在南海区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在桂城街道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桂城街道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
(三)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含符合该类条件的创客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确认的引进人才;
②取得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师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③具有硕士或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经用人单位证明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工作;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桂城街道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实际共同居住。
(四)在桂城街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南海区居住;
2.申请时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个人)资产等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在桂城街道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从事个体工商业、自由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完税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
六、申请资料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 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5.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6.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7.计划生育证明。
(二)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计生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4.积分入住的相关计分材料(非南海区户籍提供)。
(三)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含符合该类条件的创客人才):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证明、计生证明。如属家庭租住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成员身份证;
3.学历证明、专业(职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南海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确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5.积分入住的相关计分材料(非南海区户籍提供)。
(四)在桂城街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1.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或居住情况证明材料(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的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关居住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和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缴税凭证;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计生证明、结婚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等;
5.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车辆等);
6.如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的提供《入户卡》;
7.积分入住的相关计分材料。
上述所有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和经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七、审核程序
(一)各村居(社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南海区行政审批系统,对积分保障对象提交的计分材料进行初步计分(如有),并就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二)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具有社区初审意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和积分计分结果进行复审,并自复审之日起在佛山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承办人发函到区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征求意见,并对材料和积分计分结果进行复审,并出具终审意见。审核时限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并将申请人资料在区住建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区住房保障网站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资料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和积分排名提交给镇(街道)保障办,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由镇(街道)保障办提交给益禾公司按照配租顺序分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书面通知并由镇(街道)保障办告知申请家庭不符合原因并在镇(街道)网站进行公示。
八、计分标准
积分计算对象为公租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纳入积分计算范围,积分类型包括基础配租分和优先配租分,两类积分相加得出总分:
(一)经审核通过符合公租房配租资格的申请人,积基础配租分50分。
(二)婚姻状况为“未婚”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10分。
(三)文化程度为初中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20分;高中(中技、中职)积40分;大专积60分;本科积80分;硕士及以上积1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四)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1.初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为20分;
2.中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为40分;
3.高级技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为70分;
4.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为90分;
5.高级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为110分。
(五)申请人5年内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优先配租分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优先配租分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六)在佛山市累积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的申请人,累计证件有效时间每满1年积优先配租分5分,不满1年不计分。
(七)属于在本区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环卫、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地铁)、医护(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一线从业人员的申请人,每满一年积优先配租分4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八)申请之日起5年内在本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申请人,献血每满200毫升积2分。
(九)申请之日起5年内在本区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的申请人,服务每满50小时积优先配租分2分,最高分值20分。
(十)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积分材料明细及评分表
九、配租顺序
本项目是政府统筹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群体。
(一)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划分为六类群体,益禾公司对在同一时段申请的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
1.南海区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南海区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南海区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4.南海区户籍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5.南海区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6.南海区户籍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含符合该类条件的创客人才)。
(二)在上述配租先后顺序基础上,保障对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在同一群体中实行优先配租:
1.南海区户籍申请人中有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
2.荣获区政府(含区级)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荣誉称号的;
3.被列入土地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积分保障对象按照积分排名,由高到低顺序进行配租。同一类别的保障对象出现积分相同时,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租;不同类别的,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配租:
1.佛山市非南海区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
2.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含符合该类条件的创客人才);
3.在桂城街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十、配租程序
(一)南海区丽雅嘉园项目的配租由益禾公司负责组织。
(二)项目配租程序必须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具体如下:
1.益禾公司采用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对住房困难家庭(个人)进行配租。
本项目先安排南海区户籍的申请人进行选房配租。完成配租后,再按照积分排名的高低顺序安排积分保障对象在剩余房源中进行配租。具体根据房源户型面积对应的保障家庭类型,结合申请时间顺序,按照房源数量和审核通过人数比1:1(向上取整数)安排执行。
益禾公司将配租结果提交街道保障办,配租结果由街道保障办在镇(街道)网站和村(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日。
2.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保障办书面通知益禾公司公示情况,益禾公司对入围人员发放《实物配租中签通知书》或《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中签申请人或成功配租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身份证明与益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配租的房屋。
3. 申请人在选房配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益禾公司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人在参与配租选房后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申请人两次放弃配租资格的退出保障性住房轮候配租,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
4. 签订合同后益禾公司将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配租情况表报街道保障办备案。
十一、租赁管理
(一)续租管理
由益禾公司在住户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和发放续租资料给住户,由住户自行提交给村居进行初审,并由益禾公司跟进续租进度。村居初审后提交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复审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终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前30日不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续租申请,租赁期满后应退出保障性住房。
(二)资格年审
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户定期进行年审,年审结果通知益禾公司跟进和处理。处理结果报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登记。
(三)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益禾公司报备后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益禾公司对承租人进行住房调整,将调整情况报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区住建部门系统调整和备案。
(四)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益禾公司申请终止租赁合同:
1.在南海区购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
2.家庭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3.人事关系调离南海区的;
4.出现不符合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对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益禾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故意隐瞒或虚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各级受理部门应不予受理,并予以警告;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取消其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按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对以上弄虚作假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管理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保障申请;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退房管理
(一)承租人因不符合条件或自愿退出住房保障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承租人提交《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房申请表》,由益禾公司加具意见后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并报镇街保障办审核,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2.结清租金、水、电、燃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益禾公司检验房屋配套设施完整后收回房屋,并出具《公租房交接回执》。
3.承租人完成房屋交接后,可办理租赁保证金退回手续。
(二)承租人应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限期搬出,期限为30天,期间按原租金标准计收租金。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益禾公司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地段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三)承租人在租住保障性住房期间购买预售商品房应退出保障性住房但因商品房未交付使用暂时无法退房的,经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与益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自购买商品房当月起至商品房交付使用当月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十三、档案管理
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自申请人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所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移交区住建部门进行统一归档管理。
十四、租金及相关费用管理
(一)桂城街道丽雅嘉园项目租金政府指导价最高为22元/㎡·月。各保障群体实际租金如下: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或资产租金标准备注南海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2倍或以下。2元/㎡·月*承租 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保障面积15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按应收租金的1.5倍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2倍以上至3倍(含)以下。5元/㎡·月*承租 住房建筑面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低保线3倍以上至上一年度南海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线(含)以下。14元/㎡·月*承租 住房建筑面积其他住房困难家庭1.人均收入在上一年度南海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上;20元/㎡·月*承租 住房建筑面积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注册资金不超过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或股东;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经营用汽车、或价值低于15万元的自用汽车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佛山市户籍新就业无房人员14元/㎡·月*承租 住房建筑面积在桂城街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庭22元/㎡·月*承租 住房建筑面积其他在桂城街道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注册资金不超过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或股东;22元/㎡·月*承租 住房建筑面积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经营用汽车、或价值低于15万元的自用汽车且数量不得超过1台。
一、南海区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南海区户籍;
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南海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双方父母在南海区均无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住房居住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一户籍的家庭成员,已婚(离异)二代或年满30周岁未婚人士可作为一个家庭提出申请。
二、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
1.具有佛山市户籍并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就业;
2.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无自有住房。
三、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经区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的行业引进人才;
(2)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工作所在镇(街道)无私有房产。
四、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1.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南海区内无私有房产;
2.申请人在南海区有稳定工作,申请时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有缴纳社会保险费;
4.从事个体工商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不提供劳动合同,但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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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 号)以及《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异地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等群体。
第五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六条 公租房管理实行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一)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租金标准:第一档:原廉租房低保家庭(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
(二)南海区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原廉租房、经适房已并入公租房,公租房租金分档计收,我区继续保留原廉租房、经适房租金标准。)
租金标准:第二档:原廉租房(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以下)
租金标准:第三档:原经济适用房(原经适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南海区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下)
中收入家庭
租金标准:一般公租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2295元或以下、家庭人均总资产不超过10万元。
(二)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人员
(三)在南海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在南海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家庭
租金标准:租金不高于所入住保障房项目的政府租金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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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条件
1、办理初始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初始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 房屋测绘报告;
(七) 其他必要材料。
二、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⑵、商品房屋情况表;
⑶、新建楼宇产权资料移交表;
⑷、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
⑸、《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⑹、规划红线图全套;
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告);
⑽、竣工验收图纸全套;
⑾、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⑿、面积测量报告;
⒀、属旧区改造的须提交拆迁许可证和拆房施工许可证。
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审批收费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
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
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转移登记交易手续费:
卖方: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买方: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住宅免收)房屋登记费:
非住房登记费:550.0元
住房登记费:80.0元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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