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
1月21日0-24时,全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4例,均为广州报告,2例来自墨西哥,其余2例分别来自赞比亚和尼日利亚。新增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5例,广州报告2例,佛山和清远各报告1例,均来自尼日利亚;肇庆报告1例,来自马来西亚。新增出院2例。
截至1月21日24时,全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2098例(境外输入702例)。目前在院41例。
报告亮点
●强化科技大攻关,加快建设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取得更多新突破,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科技创新是佛山于逆境中争上游,于困境中焕生机的关键。佛山坚持把创新摆在发展的核心位置,牢牢把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坚持以先进制造业为主战场、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全力打造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全会报告提出,要完善科创平台战略支撑体系,进一步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提升创新生态系统。在分组讨论中,与会人员纷纷为佛山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建言献策。
创新平台
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
全会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发挥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佛山国家高新区、季华实验室、仙湖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载体的引领作用,积极谋划争取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研发平台落户,为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提供战略支撑。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三龙湾)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刘怡表示,经过一年多的开发建设,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不断提升,影响力逐步显现,对企业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接下来,三龙湾要继续在产业重大项目引进和基础设施建设两大方面发力。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景观方面,今年三龙湾计划打通13个关键节点,加快东平水轴建设,在建设城市客厅和提升城市品质上下功夫。在重大项目方面,加速广佛同城合作,集中精力推进广佛荟这一标志性项目。她透露,该项目预计今年6月在广州、佛山两地完成征地。
佛山仙湖实验室。全会报告提出,积极谋划争取大科学装置、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研发平台落户,为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提供战略支撑。/佛山日报记者吕润致摄
“全会报告提出,支持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建设粤港澳智能微纳光电技术联合实验室,我们将扎扎实实打造好、利用好这个平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委书记曾峥表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将加快第二轮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工作,做好学科整合,优化学科布局,做好申请博士点的准备。要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大力推进联合创办新型研发机构,为佛山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创新主体
全力催生一批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
全会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以高企培育和规模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推进创新资源要素向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高企集聚,全力催生一批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加快实施“十百千万企业家成长工程”和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计划,持续培育勇于创新的企业家群体。
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李德对此深有感触。他表示,企业是创新主体,是佛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细胞。过去几年,佛山一直注重培养“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品质革命,同时特别注重弘扬企业家精神,这在全国并不多见,这也是佛山经济展现出如今的韧性的原因。他希望佛山继续加快培育企业家群体,坚定企业家在佛山发展的信心。
市公控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剑明表示,全会报告提到要大力支持企业申报建设研发机构,积极引导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这些都需要人才支撑,通过企业单独招聘高端人才能力比较有限。近期该公司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洽谈,拟通过企业与高校联手的方式,双方出资4000万元招聘2名院士,由企业与高校共享研究成果。
创新人才
制定含金量更高的人才引进计划
全会报告提出,要针对高质量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制定含金量更高的高端人才及团队引进三年行动计划,配套建立市、区以及重大创新平台联动聚才引智体系。加大对存量人才激励力度。以解决人才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为突破口,构建“一站式”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打造人才工作品牌。
“市委组织部作为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今年要在引进海外高端人才方面提出实在举措。”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杨朝晖表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空前重视,佛山要铺排全年的引进海外人才计划,计划通过各方面渠道,通过以才引才、团队引才等方式,建立与高层次人才之间的平台和桥梁,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佛山创新创业。
市科协党组书记、主席郑伟雄表示,加快建设面向全球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佛山要打造全国发明展览会和国际发明展览会,打造全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示范市,这两项工作有助于链接国家级科技人才资源,服务佛山制造业发展,推动佛山制造业转型升级。
全会报告还提到,要积极探索更具吸引力的科技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揭榜挂帅”征集机制,打造“谁能干就让谁干”的高效科创模式。市委市政府接待办主任黎永航表示,吸引人才的同时,要打破人才的评价体系,把事业留人摆在突出位置,“没有产业链、生态链,给多少安家费,也留不住人。”
重磅消息!
《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
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
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正式发布!
马上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
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
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
为加快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规范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厂房搬迁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受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则
村级工业园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统一标准、公开公平”的原则。
(一)推动区镇联动,由区确定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原则,各镇(街道)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二)加强统筹兼顾,各镇(街道)制定的补偿标准必须兼顾当前推进的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三)创新补偿模式,探索合理的租金差额补偿办法以及标准厂房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搬迁补偿工作模式。
(四)坚持宽严结合,根据厂房登记手续的完善程度,对合法厂房予以充分补偿,对未完善登记手续的厂房予以适当补助。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南海区村级工业园范围内旧厂房升级改造导致的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奖励、补助行为。非村级工业园内的旧厂房升级改造可以参照执行。
三、补偿内容
(一)被搬迁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二)被搬迁厂房建(构)筑物价值的补偿;
(三)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差额补偿;
(四)因搬迁厂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搬迁、拆装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五)因搬迁厂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搬迁厂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
四、补偿方式
包括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租金差额补偿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实行货币补偿的情形。
五、补偿申请人的界定
(一)补偿申请人指土地权属人以及与土地权属人直接签署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不包括承租方再转租、分租的其他第三方)。
(二)若经土地权属人书面同意,原承租方已将其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则以新的承租方作为补偿申请人。该情况需有有效的权利义务转让等书面证据材料证明,不包括承租方转租、分租的情况。
六、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补偿
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货币补偿以及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
1.对已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或经认定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的厂房(下称“合法厂房”),可调换原厂房证载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1~1.3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可调换不大于原厂房核定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0.95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可安置不大于原厂房核定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0.8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4.用于调换的标准厂房由各镇(街道)自行统筹。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厂房调换办法或细则等。
上述2、3点厂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可结合影像图、测绘机构实测等方式,具体由镇(街道)研究确定。
上述1至3点各项调换倍数均为参考数值,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须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合理的调换标准。
(二)货币补偿
1.对合法厂房,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按全新重置)价值,依法评估后确定。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依法评估后确定;建(构)筑物价值可先以全新重置方式依法评估,再按不高于评估价值的 95%确定。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建(构)筑物价值可先以全新重置方式依法评估,但不得高于评估价值的 90%;另可按之前批文办理时的税费标准适当补助建设用地批文办理税费。
上述2、3点厂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可结合影像图、测绘机构实测等方式,具体由镇(街道)研究确定。
上述1至3点各项补偿比例均为参考数值,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须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七、租金差额补偿
租金差额补偿是指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补偿申请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的补偿。租金差额补偿办法如下:
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由出租人先结合土地租赁合同剩余年限退回相应租金及利息给承租人,也可由镇(街道)先行垫付,纳入后期土地整理成本处理,同时可根据剩余年限按租金差结合还原率系数依法评估提前中止土地租赁合同损失;承租人逐年支付租金的,也可按上述方式依法评估提前中止土地租赁合同损失。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补偿,租金补偿只补偿给直接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手承租人,若承租人转让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第三人视为一手承租人;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的,由第三人与一手承租人协商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注:该补偿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实行货币补偿的情形。
还原率=年纯收益/价格,是用以将土地、房产纯收益还原成为土地、房产价格的比率。可以通过市场比较或同期银行利率比较确定土地、房产还原率。
八、搬迁补偿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设施等搬迁补偿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搬迁费用,按评估结果补偿。
九、临时安置费与过渡期限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受偿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实行标准厂房(现房)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1次计算。
(三)实行标准厂房(期房)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2次计算,周转用房原则上由受偿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和过渡期限,由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停产停业损失
(一)被搬迁厂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结合被搬迁厂房动迁之日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厂房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予以补偿。
(二)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若土地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有偿使用(如长租代售)的方式给个人或企业(下称“土地使用人”)使用的,可由镇(街道)、村(居)、土地使用人签订三方协议,依法给予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或由村(居)出具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同意将上述费用直接补偿给土地使用人;也可由村(居)表决通过授权镇(街道)直接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协议。
(三)停产停业期限由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一、签约、搬迁奖励
(一)对选择标准厂房调换的补偿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作以下奖励:
1.对合法厂房,奖励不高于10%的调换建筑面积。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奖励不高于8%的调换建筑面积。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奖励不高于7%的调换建筑面积。
(二)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受偿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作以下奖励:
1.对合法厂房,可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下称“补偿总额”)15%且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可按不高于补偿总额13%且原则上不高于3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可按不高于补偿总额(不含建设用地批文办理税费补偿)10%且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标准供参考,具体标准和细则由各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十二、其他补助情形
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对未经登记且无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厂房,若受偿人配合政府按期推进搬迁工作的,镇(街道)可给予一定的清退费用作为补助,具体参照且低于上述“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的补偿方式、奖励标准执行。自土地权属人发布改造意向公告之日起,抢建、扩建、加建的地上(下)建(构)筑物、附属物、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均不予补偿。
(一)不能认定为合法土地、建(构)筑物的未经登记土地、建(构)筑物,认定补助面积要求如下:
1.已用作周边配套道路等公共用途的土地,原则上不予认定;对经核查在镇(街道)公告的动迁日期后建设占用的土地,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2.对经核查在镇(街道)公告的动迁日期后建设的建(构)筑物,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3.对已被认定具有违法性质的土地和建(构)筑物,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4.镇(街道)须考虑建(构)筑物结构类型、造价成本等因素,对补助面积再进行适当的修正,具体修正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补助面积的核查、认定应结合影像图。
(三)补助面积由镇(街道)及补偿申请人共同确认。
十三、其他事项
(一)凡是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厂房,原则上不给予补偿。
(二)凡是未持有合法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过期、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生产地址明显不一致等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偿本指引第三条(三)至(五)款涉及的费用。
(三)评估机构选定、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镇(街道)根据本指引制定的细则或标准,须报区政府备案后实施。镇(街道)在启动厂房搬迁前,应当根据本指引规定及镇(街道)自行制定的细则或标准拟定相应的搬迁补偿方案,报镇(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镇(街道)可购买专业服务,依法、高效推进厂房搬迁工作。
(六)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不配合搬迁的厂房,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镇(街道)要做好台账管理,相关资料后续备查。
(八)本指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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